近日,佛山市禪城區應急管理局公布《關于禪城南莊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區環村東3號“1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12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位于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區環村東3號農村自建房土建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關于禪城南莊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區環村東3號“1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發生單位、人員及工程概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人員
施工承包方,蘇*武,男,系南莊鎮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區環村東3號農村自建房土建工程承包方。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工業與民用建筑助理工程師)、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制發的《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
(二)工程概況
事故發生地點為南莊鎮溶洲井深村新村南區環村東3號,涉事工程為該址上的農村自建房土建工程。涉事自建房房主,招*臻,男,系南莊鎮溶洲井深村村民,在讀大學生,委托其父招*聲(南莊鎮溶洲井深村村民)跟進工程建設事宜。工程建設方為房主招*臻。依房主申請,溶洲村村民委員會于2024年6月29日批準其拆建申請,據申請該工程基底面積為90平方米,建筑5層,總高度18米,混合架構。工程施工承包方為蘇*武,于2024年5月15日與房主招*臻簽訂《私人住宅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造價為人民幣475元/㎡,工程期限為一年(2024年5月25日至2025年7月30日);蘇*武于2024年5月15日為該施工項目,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團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建筑面積460平方米投保)。
事發時工程已完成四層主體建設,正進行第五層的主體建設。事故發生位置在第五層平臺臨近馬路的東側吊裝材料處,吊裝處未設置臨邊安全防護欄,吊裝處設置電動卷揚機吊裝建筑材料,電動卷揚機未采取固定措施,其周邊未見安全警示標識。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及評估
2024年12月4日上午,施工承包方蘇*武安排工人陳*云、譚*洋兩人進行建筑用磚吊運作業。作業由譚*洋在樓下通過斗車對建筑用磚進行裝載,利用陳*云所操控的簡易電動卷揚機將裝磚的斗車吊運至第五層平臺。9時20分許,未按要求正確固定安全繩的陳*云,通過遙控器操縱電動卷揚機將裝滿磚的斗車吊至第五層平臺位置探身拉拽吊起的斗車時,電動卷揚機突然傾倒導致未及時松手的陳*云隨裝滿磚塊的斗車墜落至地面(高約13米)。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人員到現場后對陳*云進行現場搶救,因傷勢過重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陳*云,男,漢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系施工承包方蘇*武臨時聘請的上料班組長。
(二)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為80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發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承包方聘請的上料班組長陳*云,臨邊作業時未能正確佩戴安全繩,在未確保吊裝設備安全穩固、未落實臨邊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操作電動卷揚機施工,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施工承包方蘇*武,未對現場進行有效監管,未能監督、教育上料班組長陳*云,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嚴格執行臨邊、吊裝作業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對施工人員陳*云不正確佩戴安全帶、吊裝設備未可靠固定、未落實臨邊安全防護措施等安全隱患及時制止糾正,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施工現場未按《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做好防護措施,物料口安全網、防護欄等施工安全設施的缺失,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五、事故性質認定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一致認定該起事故屬于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認定
1.施工承包方聘請的上料班組長陳*云,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護措施不能滿足安全施工條件下,臨邊作業未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冒險違章施工作業,導致事故發生。陳*云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施工承包方蘇*武,未能監督、教育上料班組長陳*云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嚴格執行臨邊、吊裝作業相關安全操作規程;未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最終導致事故發生。蘇*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及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二)處理建議
1.鑒于事故責任人陳*云在事故中死亡,其事故責任依法不予追究。
2.建議禪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負有事故責任的施工承包方蘇*武,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處以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佛山市禪城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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