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南充市應急管理局公布《蓬安縣“8·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8月1日20時40分許,蓬安縣城區鳳凰大道與安漢大道紅綠燈路口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經調查認定,蓬安縣“8·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肇事貨車駕駛人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輛,在城區道路紅綠燈路口右轉彎行駛過程中,未認真觀察周邊道路通行情況,與在右側非機動車道內同向直行的電動自行車碰撞,相關單位對城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蓬安縣“8·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24年8月1日20時40分許,鄒某兵駕駛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沿蓬安縣鳳凰大道行駛至鳳凰大道與安漢大道紅綠燈路口右轉駛入安漢大道時與同方向行駛在其右側的由唐某平駕駛的川RA24596號電動自行車(搭乘李某碧、唐某妤、唐某妍)碰撞后發生碾壓,造成唐某平、李某碧當場死亡,唐某妤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唐某妍受傷(擦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涉事車輛情況
1.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日期:2018年4月18日,車輛所有人: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日期:2024年3月29日,檢驗單位:四川華冠汽車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合格。二級維護時間:2024年4月7日。該車核定載質量:25000Kg,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均在有效期內。
2.川RA24596號電動自行車,登記日期:2022年9月22日,車輛所有人:唐某平。
(二)涉事駕駛人及其他當事人情況
1.涉事駕駛人情況
(1)鄒某兵,男,肇事車輛駕駛人,駕駛證狀態正常。經血液檢測,排除酒駕毒駕嫌疑。事發當天下午,受蔣某軍(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之一,另一車主為蔣某斌)委托,臨時幫忙駕駛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運輸建筑渣土。
經查詢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鄒某兵三年內違法行為共11條,其中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行駛2條,違反禁止標線指示1條,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1條。
(2)唐某平,男,川RA24596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經檢測,排除酒駕毒駕嫌疑。
經查詢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唐某平三年內違法行為共1條,具體為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2.其他當事人情況
(1)李某碧,女,川RA24596號電動自行車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唐某平妻子。
(2)唐某妤,女,川RA24596號電動自行車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唐某平孫女。
(3)唐思研,女,川RA24596號電動自行車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受傷。系唐某平孫女。
(三)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對涉事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川RA24596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檢測鑒定,有關意見如下。
1.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①轉向系所檢項目,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6條相關要求;②行車制動系第一、二軸左制動器制動鼓有裂紋,第一軸左制動器摩擦片從蹄有陳舊性缺損、領蹄摩擦片到鉚釘的深度最小值為0,不符合GB/T18274-2017《汽車制動系統修理竣工技術規范》第4.3.1、4.3.2條相關要求;③行車燈光信號裝置左右前位燈、左右轉向燈(危險警告信號燈)、左右制動燈、左右倒車燈均無工作效能,位燈開關無法控制后位燈,開啟轉向燈倒車燈與后轉向燈一起亮起且閃爍,貨箱左、右兩邊緣加裝側面照明燈,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8條相關要求;④前部燈光照片裝置左側遠光燈有一只無工作效能,左、右遠光燈亮度有明顯差異,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8條相關要求;⑤尾部標志板未設置,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8.4.1條相關要求;⑥左、右側車身反光標識大部分陳舊性損壞且表面泥土覆蓋,不符合GB2354-2009《貨車及掛車車身反光標識》的相關要求;⑦安全防護裝置(左、右、后下)安裝尺寸不規范,后下部防護的橫向構件右側向前陳舊性變形且兩端未倒圓,不符合GB11567-2017《汽車及掛車側面和后下部防護要求》的相關要求;⑧鋼板彈簧、貨箱尺寸未改裝;⑨道路交通事故速度介于16km/h-20km/h之間。
2.川RA24596電動自行車:①轉向系、制動系除事故中受撞損壞外,其余所檢項目未見事故前安全隱患;②燈光信號裝置、前部燈光照明裝置在事故中受撞損壞嚴重,無法完整檢驗;③道路交通事故速度介于18km/h-22km/h之間。
(四)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地點位于蓬安縣鳳凰大道與安漢大道紅綠燈路口(十字交叉),設置有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施劃有交通標線,雙向八車道(其中6條機動車道,2條非機動車道),道路中間設有隔離護欄,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設有綠化帶隔離,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限速60km/h。事故發生時間在夜間,天氣為晴。
圖1 事發地現場實景俯視圖
圖2 事發地現場實景俯視圖
涉事車輛車體痕跡(接觸形態)鑒定情況: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川RA24596電動自行車兩車同向行駛,重型自卸貨車在左、電動自行車在右,在重型自卸貨車右轉過程中,重型自卸貨車右側前部與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電動自行車向右側倒地,重型自卸貨車右側輪胎碾壓電動自行車及其駕乘人員。
(五)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規定,經評估認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六)涉事車輛事發前的行駛情況
1.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行駛情況。8月1日16時許,鄒某兵駕駛涉事重型自卸貨車從蓬安縣城區污水治理工程項目一標段(蓬安縣相如二小旁邊)出發拉建筑渣土前往蓬安縣河舒鎮一工地進行傾倒,傾倒完返回相如二小工地后,待工人吃完晚飯后繼續裝滿建筑渣土,于20時30分許駕車沿蓬安縣鳳凰大道向河舒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鳳凰大道與安漢大道紅綠燈路口右轉駛入安漢大道時發生交通事故。事發時重型自卸貨車及所裝載建筑渣土總質量為54.75噸。
2.川RA24596號電動自行車行駛情況。8月1日19時許,唐某平駕駛涉事電動自行車搭乘妻子李某碧、孫女唐某妤和唐思研從蓬安縣相如街道辦嘉州明珠小區出發,沿蓬安縣鳳凰大道行駛至蓬安縣嘉陵第一桑梓進行玩耍,20時20分許從蓬安縣嘉陵第一桑梓沿鳳凰大道返家,在車輛行駛至鳳凰大道與安漢大道紅綠燈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
(七)公安交警責任認定情況
鄒某兵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唐某平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李某碧、唐某妤、唐某妍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
三、事故涉及相關企業情況
(一)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4MA6CCDUT8N,法定代表人:周某軒。該公司為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所屬單位。
(二)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9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3025557613805,法定代表人:趙某君,住所:蓬安縣相如街道鳳凰大道一段1號5幢1單元樓3號。該公司為蓬安縣城區污水治理工程項目一標段雨污管網、道路工程的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項目建筑渣土運輸的合法裝載負有源頭管理責任。
(三)蓬安縣斌斌機械運輸部。成立于2021年3月12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323MA6B4PKW7L,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蔣某斌(2024年8月29日變更為李某輝),經營場所:蓬安縣相如街道筆架山中路橫二街43號。2024年1月,該運輸部(乙方)與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簽訂了《自卸車租賃合同》,合同對建筑渣土運輸安全管理事項進行了簡要約定,該運輸部實際承擔了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項目建筑渣土的運輸業務。
(四)會東縣藍天汽車修理廠。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3426MA6X9QBIG,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王某川。2024年4月7日,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在該修理廠進行了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
四、事故發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鄒某兵駕駛具有安全隱患、安全設施不全、超載的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在行駛至紅綠燈路口右轉過程中,未認真觀察右側道路通行情況,未讓右側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與右側非機動車道內唐某平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導致本次事故發生。
唐某平駕駛電動自行車超員載人加大了事故的后果。
(二)間接原因
1.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對肇事貨車擅自更換駕駛人的情況失控失管;二是未嚴格落實貨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規定,肇事貨車無2024年3至4月在線監控數據,期間處于失管狀態;三是沒有及時發現肇事貨車制動系統、燈光系統和安全設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督促整改;四是未嚴格執行駕駛人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肇事貨車注冊駕駛人蔣某斌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
2.成都市新都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業監管不到位。對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督促檢查不扎實,未及時檢查發現該公司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長期未受到在線監控管理,和貨運車輛駕駛人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與實際培訓情況不符等問題。
3.蓬安縣公安交警大隊路面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審批的建筑渣土運輸許可路線和時間合理安排警力開展安全管控,未及時發現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貨車燈光系統混亂、安全設施和防護裝置不規范,以及超載運輸建筑渣土的安全隱患;二是事故路段交通管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RA24596號電動自行車超員載人、超速行駛等危險駕駛行為;三是未會同有關部門有效開展貨物運輸超載超限源頭治理。
五、調查發現的其他問題
(一)有關企業存在的問題
1.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認真履行貨運源頭管理主體責任,不清楚貨物運輸超載超限治理工作要求,未建立施工工地建筑渣土裝載和運輸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未對貨運車輛采取必要的超載超限管理措施,違規安排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超載運輸建筑渣土。
2.蓬安縣斌斌機械運輸部。無道路運輸許可資質承攬建筑渣土裝載運輸業務。
3.會東縣藍天汽車修理廠。未嚴格執行車輛保養維修等相關技術規范和制度的規定,對未經本廠維修保養的貨運車輛出具虛假的機動車二級維護合格證。
(二)有關部門存在的問題
蓬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認真履行貨運源頭管理行業監管責任,對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領域貨物運輸超載超限治理工作要求不熟悉,未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裝載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建筑渣土超載超限源頭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施工單位貨運車輛的超載超限運輸行為。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鄒某兵,男,川AZ0712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紅綠燈路口右轉彎過程中,未認真觀察右側道路通行情況,未讓右側非機動車道內的電動自行車優先通行,造成事故發生,對事故負直接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周某軒,男,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對公司貨運車輛駕駛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車輛動態監控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嚴格。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一、二款、第二十一條(三)(五)項的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處罰。
2.吳某,男,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具體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依法規范開展從業人員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如實記錄培訓情況,未及時檢查發現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貨車長期脫離動態監控,超載超限運輸建筑渣土,和車輛制動系統、燈光系統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二)(五)項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處罰。
3.胡某,女,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綜合科科長,具體負責公司營運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在得知AZ0712重型自卸貨車注冊駕駛人已更換的情況下,未跟蹤督促AZ0712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及時變更車輛的實際駕駛人信息,造成公司對AZ0712重型自卸貨車實際駕駛人失管,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一般責任,建議由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依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處理。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落實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一、二款、第二十八條一、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處罰。
2.成都市新都區交通運輸管理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貨運車輛駕駛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貨運車輛動態監控等工作監督檢查不細致不嚴格,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成都市新都區安委會辦公室責成其向新都區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3.蓬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防范不到位,對城區建筑渣土超載運輸、電動自行車超員載人、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管控不力,且未會同相關部門有效開展本地區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責成其向蓬安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4.蓬安縣人民政府。落實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屬地責任有差距,對縣公安交警部門履行路面交通安全風險管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市政工程建筑渣土超限超載源頭治理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五)調查發現其他問題的處理建議
1.對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貨運源頭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安排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建筑渣土的問題,建議由市交通綜合執法支隊依法處理。
2.對蓬安縣斌斌機械運輸部無資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業務的問題,建議由市交通綜合執法支隊依法處理。
3.對會東縣藍天汽車修理廠出具虛假的機動車二級維護合格證的問題,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抄告涼山彝族自治州會東縣交通運輸局依法處理。
4.對蓬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市政工程建筑渣土超限超載源頭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建議責成其向蓬安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請各相關單位在6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建議涉及到的有關單位、人員的處理結果報南充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信息來源:南充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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