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近日,一起因職場曖昧信息引發的勞動糾紛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某進食品商貿行(以下簡稱“某進食品”)以員工楊某在工作時間與女同事發送曖昧信息為由將其辭退,楊某不服并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文將詳細解析這一案例,探討職場行為規范及法律邊界。
【案件回顧】
2022年8月1日,楊某入職某進食品擔任倉管職位,并于2023年7月29日續簽《勞動合同》。合同中新增條款明確規定,性騷擾同事或客戶將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然而,2023年9月26日,公司向楊某出具《員工辭退書》,理由包括:
■多次未能按照要求執行工作任務,庫存出錯;
■與業務員發生爭執,不聽領導安排;
■在上下班時間與女同事發送“么么噠”等曖昧信息,導致女員工家屬來公司鬧事,嚴重影響公司在外形象。
【仲裁結果】
楊某隨后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裁定:
1.確認某進食品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某進食品需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9,510元;
3.駁回楊某其他仲裁請求。
【法院判決】
某進食品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雙方各執一詞:
公司認為:
楊某工作中經常遲到、不按時打卡、不服從管理,多次騷擾女同事,在女同事多次拒絕和警告的情況下仍發送曖昧信息,甚至利用工作之便截取監控畫面發送給女同事,其行為已構成言語挑逗,對女同事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楊某辯稱:
自己并沒有騷擾女同事,微信中的“喜歡你么么噠”等語言只是網絡通用表達欣賞和贊美之情,并沒有性暗示或其他過激言論。
法院審理后認為:
■某進食品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必須解除與楊某勞動合同的程度;
■楊某下班后向女同事發送含有“喜歡你、么么噠”的微信雖不構成性騷擾,但應視為不恰當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
■最終確認某進食品解除與楊某勞動合同違法,判令公司支付楊某經濟補償金39,510元。
本案的核心在于楊某發送曖昧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公司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
行為性質:
楊某發送的信息雖然不構成明顯的性騷擾,但在女同事明確拒絕的情況下繼續發送,屬于不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
證據不足:
公司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楊某的行為達到了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且未遵循法定程序。
職場規范:
即使行為不構成性騷擾,但涉及個人隱私和人格尊嚴的問題,應當引起重視,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行動建議】
對于企業和員工而言,此案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和指導:
企業方面:
1.制定明確的職場行為規范,特別是關于性騷擾和不當言行的規定;
2.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對職場禮儀和行為規范的認識;
3.在處理類似問題時,確保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并遵循法定程序。
員工方面:
1.尊重同事的個人空間和隱私,避免發送可能引起誤解的信息;
2.如遇職場不當行為,及時向公司報告,尋求幫助和支持;
3.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條】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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