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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正、高效審理破產案件,加強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精神及新形勢下破產審判工作需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啟動本市破產管理人名冊的重新編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01
基本原則
本次編制管理人名冊工作采取自愿報名的方式,按照依法、公開原則擇優遴選。
02
編制數量
根據破產審判工作實際情況,本次破產管理人名冊編制總數初步定為40家,其中律師事務所25家、會計師事務所5家、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5家,個人管理人5家。具體編制數量由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根據破產審判工作需要、報名情況等因素動態調整和確定。
03
申報主體
(一)在泉州市轄區內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以及在泉州市轄區內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
(二)在泉州市轄區內執業,具備10年以上(含本數)律師從業經驗且正從事律師工作的律師或者具備注冊會計師資格、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含本數),且正從事與審計、評估有關工作的注冊會計師,組建工作團隊,可申請成為個人管理人。
(三)原已編入兩批《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申請作為破產管理人的,均須重新提出申請并根據本公告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參加本次破產管理人遴選工作;未根據本公告要求重新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的,不再編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
04
申報條件及要求
(一)社會中介機構作為申報主體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律師事務所
經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執業;有在職執業律師10人(含本數)以上;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2.會計師事務所
經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執業;有取得中級會計師證書、注冊會計師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職工作人員5人(含本數)以上(需提交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3.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
經有權機關核準營業;有取得中級會計師證書、注冊會計師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5人(含本數)以上(需提交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4.個人管理人
律師應具備10年(含本數)以上律師從業經驗且正從事律師工作、會計師應具備注冊會計師資格并從事會計行業工作5年(含本數)以上且正從事與審計、評估有關工作;所在機構同意其擔任個人破產管理人;組建工作團隊;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個人所在的機構已經申請作為機構管理人的,不得重復申請作為個人管理人。
(二)原已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管理人,如機構名稱發生變化,應當以新核準的機構名稱申請入冊,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同一社會中介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不得同時申報,應當擇一申報;泉州區域外社會中介機構在泉州轄區內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以分支機構名義申報。
(四)申報為機構管理人的,機構的律師、會計師等執業人員的破產工作業績不得在本次申報的不同機構中重復申報或兼職,一經發現即取消所有相關機構的申報資格。
(五)申報機構或個人應當是泉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員或在申報同時申請加入泉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承諾接受泉州市破產管理人章程規定。若未編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的,則自動放棄申請加入泉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申報的機構或個人編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并成為泉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員后,若存在主動退出泉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泉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員資格的,視為自動申請退出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參加管理人入冊申報: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5.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曾因虛假訴訟受過處罰,或者執業過程中因弄虛作假被追究責任的;
7.缺乏擔任管理人所具備的專業能力;
8.機構從業人員存在《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禁止法院工作人員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試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法院離任人員從業行為的規定(試行)》等文件所規定的禁止性情形的;
9.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05
申報材料
1.入冊申請書、加入泉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申請書;
2.業績材料(詳見業績材料格式說明);
3.參加執業責任保險情況;
4.機構從業人員或個人管理人及其團隊成員不存在《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禁止法院工作人員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試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法院離任人員從業行為的規定(試行)》等文件所規定的禁止性情形的聲明;
5.不存在本公告第四條第六項情形的聲明,加蓋主管部門印章;
6.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原已經編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重新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除應依本條規定提供相應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自編入管理人名冊以來的接受泉州市兩級法院指定為管理人或擔任清算組的相關履職情況報告。
06
評審程序
本次評審工作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負責。具體申報、評審程序如下:
(一)申報程序
申報機構應于2025年4月10日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郵寄提交申報材料一式8份(按本公告第五條要求的材料順序編寫目錄、頁碼并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及騎縫章)。材料不齊全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申報人三日內補齊,逾期申報或者逾期提交補正材料的,不納入本次管理人遴選評審范圍;申報人必須如實申報,凡有弄虛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其本次入冊資格。
(二)評審程序
1.評審實行評分制,評審項目包括機構規模、執業能力、與破產有關的調研、表彰情況等。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申報的材料采用書面審查等方式,評定申報主體的分數。
不同申報單位對同一業績進行重復申報的,評審委員會視情況可以組織各申報單位聽證,確認各申報單位的分數。
2.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主體數量、破產審判工作需要等綜合情況,根據申報人綜合分數的高低、不同類別申報主體情況、管理人名冊結構等因素確定初審名冊名單,并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和公眾號上進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編入初審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提出實名書面異議并附相關證據。
3.公示期滿后,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有關異議進行審查,核查屬實的,不編入名冊。審定后的名冊將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和公眾號上進行公示,同時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4.重新編制管理人名冊期間,原管理人名冊繼續有效,已經裁定受理的破產案件、強制清算案件可繼續在該名冊內指定管理人(清算組)。在新的名冊公布后,正在審理中的破產案件、強制清算案件指定的管理人(清算組)若不在新編制的管理人名冊內的,應當繼續履行管理人職責。重新編制的破產管理人名冊公布啟用后,本院原有編制的兩批管理人名冊作廢。
5.已納入管理人名冊中介機構本身及其從業人員或個人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指定、機構或團隊人員離職影響機構或團隊執業能力等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有權暫停其參與管理人搖號、競爭性選任、擔任清算組成員或者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
07
其他事項
符合申報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應于2025年4月10日前通過中國郵政EMS郵寄提交申報材料。聯系人:呂海蕓、林嘉錕,聯系電話:22139652、22139754,聯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海路23號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
本公告內容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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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泉州管理人入冊評定標準
1.律師事務所報名表、業績材料格式說明
2.會計師事務所報名表、業績材料格式說明
3.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報名表、業績材料格式說明
4.個人管理人報名表、業績材料格式說明
5.破產管理人協會入會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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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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