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對方未履行,如何處理?
「法律解答」
通常情況下,被執行人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有兩種方式:第一種,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第二種,以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大多數情況下,實踐中當事人可傾向于選擇前者。那么此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有時間限制嗎?
甲說:申請執行人享有程序選擇權,當申請執行人依據和解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受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是受二年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實踐中,多數法院也都認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受二年執行期間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乙說:執行時效是特殊時效的規定,系申請執行人啟動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并非單純的債權請求權行使,被執行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超過兩年的部分不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利息以及遲延履行利息,執行法院仍應當繼續執行。(具體可參考,《》)倘若申請執行人超出兩年申請執行法院予以受理,那么恢復執行亦應遵循該款規定。
故而筆者建議,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應及時采取法律行動。
無論是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還是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建議在法定的時效內完成。倘若超過了恢復執行的申請時限,或有法院不予恢復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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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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