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想要解除沒有過錯的員工有什么方法?
「法律解答」
請神容易送神難。
雖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處于弱勢地位,但是用人單位想要完全做到合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沒有那么容易,通常情況下會使用各種套路,譬如心理戰術、職場霸凌等方式逼迫勞動者自己離職,倘若勞動者心理足夠堅強能跟用人單位硬杠,用人單位真沒有太好的辦法。
理由在于一旦勞動者申請仲裁,用人單位必須要對解除合法承擔舉證責任,這一點專業律師遇到也會感到頭疼不已。
因為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將對下列內容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實,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公示并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合理且經過科學設計制定,執行該規章制度的人經過培訓能夠合理且準確的適用,對勞動者相應的懲戒措施必須程序適當決定適當,執行人員必須對前兩項內容固定證據避免勞動者不予認可……等等。
看到這一段話,許多HR以及專業人士頭皮都麻了。
也許有網友會杠,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解除。
只能說這些網友太天真,體驗過司法實踐的就明白倒在這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數字驚人,正常的用人單位一般不用這條去解除勞動關系,操作太繁瑣,稍有不慎就涼透了。
綜上,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最常見的方法且最優解是協商解除,隨著互聯網普法進程的推進總體上用人單位能套路成勞動者的情況并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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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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