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十期
《民法典》法律日歷
2025年是民法典施行的五周年,以《民法典》內容為核心的普法欄目「法律日歷」,每周一期,用專業的視角幫您還原案情原委,分析復雜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精選案例」精心挑選涵蓋婚姻、繼承、合同、物權、人身等方面的一百余個生活案例,分析案情、普及法律常識;「名詞解釋」用通俗易懂的話語為讀者解釋專業的法律名詞,傳承法律思想,弘揚法治精神。
關注欄目不迷路,每周一期兩組案例,歡迎關注!(關注我們,即可在公眾號菜單欄“法律日歷”查看往期內容~)
TIPS:文末含互動答題
名詞解釋
動產物權:是“不動產物權” 的對稱。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包括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和留置權等。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是以標的物種類為標準所作的區分,其意義在于物權的公示方法、法律效力及取得、變更、消滅的要件存在差異。
精選案例(十九)
【登記機構是否有權辦理不動產變更】
王先生和蘇女士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后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原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歸蘇女士一方所有。之后,蘇女士多次要求王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都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于是,蘇女士持離婚協議書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將房產轉移到自己名下,登記機構能否為其辦理?
法律解釋
本案中,登記機構在沒有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作為依據的情況下,不宜為蘇女士辦理不動產變更的相關事項。在收到登記申請材料后,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夫妻協議離婚后,一方應當積極要求另一方配合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如另一方不積極配合,當事人應當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持相應的法律文書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精選案例(二十)
【樓盎建設影響采光】
孟宇、李福共有一間房屋。某公司于 2021年8月取得相鄰土地的使用權,在相鄰地塊上建設樓盤。樓盤建起后,二人認為該樓影響他們正常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訴至法院,請求某公司賠償因樓盤建設,影響其通風、采光和日照而造成的損失。
法律解釋
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利用土地實現土地效益的形式,但通風、采光和日照,也是人類需要共同分享的資源。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沒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法院根據鑒定結論認定某公司的建設行為對二人房屋通風無影響,對采光和日照有影響,且超出了必要容忍限度,最終判決某公司賠償對方權益損失16.5萬元,并支付鑒定費 5500元。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相信看完以上知識點介紹后
大家對《民法典》
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
接下來
通過一道題目來自測下吧!
判斷題
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
應當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并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回答錯誤
回答正確
-點擊空白處滑動查看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回顧更多《民法典》相關知識
*參考文獻:
1.《無規矩不成法》.二〇二五民法典日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