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無罪、輕罪、改判等效果)
有人說“大案講政治,中案講影響,小案講法律”,此話先不說是否準確,但在刑事辯護過程當中,往往涉及到公民個人與國家公權力之間的對立,在“官告民”的背景下,弱勢的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如何應對?如何推翻刑事辯護的“三座大山”?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話題。
圈內人都知道,刑事辯護的這“三座大山”分別指的是“有罪推定、逐利執法、案外干預”。大家都知道,尤其是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如果這“三座大山”的問題沒有解決,案件很難有好的結果,當事人也很難看到公正處理的希望!
第一座“大山”就是有罪推定。這里的有罪推定是指辦案人員先入為主、習慣性地認定當事人(嫌疑人、被告人)構成某個犯罪(比如說詐騙罪),然后有針對性地、片面地收集對你不利的構成這個罪名的證據材料,有意無意地忽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在法律適用上,先入為主地認定構成這個罪名,聽不進當事人、辯護人的任何意見。
比如說有不少辦案人員,在辦理“詐騙”案件時,先入為主地認為只要有一點欺騙行為就構成詐騙罪。這種情況下怎么辦?我們要收集或者申請辦案機關收集、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還原案件事實真相,從法律上深入細致地解析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從而達到動搖對方固有思維的目的。如果在辯護過程中發現辦案人員存在明顯的有罪推定線索,還可以申請相關辦案人員回避,以達到“敲山震虎”的意圖。
第二座“大山”是“逐利”執法。比較典型的是“遠洋捕撈”案件,在經濟利益與政績利益的雙重推動下,在辦案程序、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方面往往會存在很大的問題,在“雙重利益”面前,辦案人員很難做到依法公正地去處理案件。“喊破喉嚨都沒有用”,在這種情形下,我們該怎么應對?針對案件中的違法問題,要依法向上級部門進行控告,家屬還可以利用媒體監督,使案件回到正規的法律渠道來解決問題。
第三座“大山”是案外干預。指的是存在相關領導不當干預插手案件,導致案件在當地沒辦法公正處理。領導插手案件的動機可能是打擊報復、利益驅動、受人所托等等,在這種情形下,幕后干預的“黑手”沒有打掉的情形下,案件是看不到希望的!如何應對?如掌握領導干預案件的確切線索或證據材料,可以向紀委監察委等部門進行舉報,同時向上級法院申請異地管轄。
因此,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在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當中,如果遇到這“三座大山”,要想法設法“搬走”這三座大山,案件才有可能得到公正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