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州市政府公布《高州市石仔嶺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7月8日,謝*文在高州市石仔嶺街道高州大道惠迪商貿城*區*棟*號砸墻體時,被坍塌墻體壓死。
事故調查組經綜合分析認定:高州市石仔嶺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高州市石仔嶺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基本情況
(一)涉事房屋基本情況
涉事房屋位于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貿城*區*棟*號。經查詢,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貿城*區*棟*號的權屬人為覃*龍,證號:粵房地證字第C6896***號,建筑結構:框架,層數:三層,面積195平方米。*區*棟*號權屬未明。
(二)事故有關人員基本情況
1.謝*文,死者,男。
2.覃*龍,涉事房屋屋主,男,漢族。
3.邱*漢,男,漢族。
4.*漢,男,漢族。
5.何*斌,男,漢族。涉事房屋隔壁*的人,是發現第一現場的人。
(三)事故房屋裝修工程有關情況
2024年7月4日,屋主覃*龍與邱*漢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把室內裝修工程項目發包給無建筑施工資格的邱*漢。合同內容包括:1.工程地址: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貿城*區*棟*號。2.居室規格:A、B、C三戶型,總計施工面積120平方米。3.施工內容:拆墻、鑿掉地板水泥沙、鏟鑿部分墻面、割鑿舊墻地腳線、砌墻修改房屋布局、批平墻面水泥沙、貼地板磚和墻面磚及地腳線、刮墻面天花板涂料、安裝衛生間(包括裝給排水管排污管)具、砌磚封排污管、開門口封門口、裝電路電器。4.委托方式:包工不包料小包干完清除余泥雜物交鑰匙工程,工程施工款約人民幣2.5萬元。
該裝修工程投資較少,面積較小,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1)。惠迪商貿城無物業管理企業,亦無法進行裝修申報登記。
覃*龍供述,該房屋以前出租給他人做手套廠,現在打算重新裝修出租。
(四)工程違法分包情況
2024年7月4日,邱*漢通過電話,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將裝修合同中的鑿地板、拆墻兩項作業分包給無建筑施工資格的*漢,約定的價格是鑿地板15元/平方、拆墻17元/平方。雙方商定后,*漢找來謝*文做具體的鑿地板、拆墻的工作。
7月6日,*漢帶領謝*文進場干活。
(五)工程相關管理情況
7月6日,屋主覃*龍到施工現場巡查,見到僅有一名工人(謝*文)在現場施工,覺得不安全,便打電話給邱*漢,要求注意施工安全,要有人在場監工。
7月6日12時17分,邱*漢打電話給*漢,說屋主對施工現場僅有一人施工非常不滿,強烈要求*漢安排多一個人去拆墻。
7月7日上午8時44分,邱*漢發送微信語音給*漢,說僅有一個工人施工,讓*漢到現場看著工人砸墻,以防工人從底下砸出現意外。*漢無回應。
(六)現場勘驗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貿城*區*棟*號*樓,為框架結構,兩棟房子已經打通連為一體。現場散落墻體磚塊,無腳手架等登高設備。事故發生點附近為大塊片狀倒塌墻體,剩余部分已砸墻體磚塊較小。現場可見沾有血跡的磚塊和用于拆墻的風炮機。現場情況如下圖。
二、事故發生經過
事發現場無直接目擊者、監控影像,事故調查組通過事后現場勘查,結合對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分析推定事發經過如下:
2024年7月8日早上,*漢帶領謝*文到涉事房屋進行施工,*漢放置好注意安全的立牌后離開施工現場,謝*文一人留在工地獨自施工。
因施工導致室內水管爆裂,為防止浪費水,8時許,謝*文到隔壁手套廠房子后巷邊關水閥,并告知手套廠的何*斌。
大約9時20分,何*斌聽到涉事翻新裝修的房屋樓上傳來一聲巨響,后來再無施工的聲音。
10時許,何*斌準備開水閥取水做午飯,就到涉事房屋去看看哪里漏水,上到三樓時,看到謝*文躺在地面上,胸口上有磚塊壓著。何*斌叫了幾聲,謝*文無反應,何*斌撥打120急救電話講明情況后,叫人上來把壓在謝*文身上的磚頭移開。何*斌打電話給屋主覃*龍說有人出事了,覃*龍打電話通知邱*漢,邱*漢打電話通知*漢。三人先后到達事故現場,*漢撥打110報警。
三、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情況
2024年7月8日11時27分23秒,石仔嶺派出所接110指令,在石仔嶺惠迪商貿城一居民樓,有一男子頭部受傷,需120救助。接報后,石仔嶺派出所聯系報警人并迅速前往現場進行處置,并通知120前往救護。120醫生到達現場對傷者謝*文搶救,搶救無效死亡。
因對事故責任分成和賠償金額存在異議,死者家屬與事故相關方未達成賠償協議。
五、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謝*文安全意識淡薄,對作業現場安全風險識別不夠,風險判斷的能力不足,未能發現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違規冒險采用底部掏掘方法進行墻體拆除作業,被倒下的墻體砸中導致死亡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裝修人覃*龍把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建筑施工資格資質的個人,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在房屋裝修合同中將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全部轉嫁給承包人,發現謝*文一人獨自拆墻且采用底部掏掘方法進行墻體拆除作業,但僅僅口頭通知邱*漢整改,未采取果斷措施對其進行糾正,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2.邱*漢無施工資格資質承包室內裝修工程,并且將其中部分工程違法分包給同樣無施工資格資質的個人;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安全培訓教育;在裝修人覃*龍口頭通知其要糾正施工現場違章作業行為時僅是口頭轉達給*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糾正拆除作業現場的違章施工行為,對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3.*漢未盡現場管理責任及告知義務,在邱*漢多次口頭轉達了覃*龍關于必須糾正違章施工的意見的情況下,既沒有采取措施制止糾正謝*文的違章行為,也沒有將該意見轉達給謝*文,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六、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情況如下:
死者姓名謝*文,男。
(二)死亡原因 根據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穗司鑒244401000100100***)鑒定意見:謝*文符合因巨大鈍性外力作用胸部導致心臟破裂、出血,心包壓塞而死亡。
(三)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暫無法統計,原因如下:
1.事故沒有造成直接財物損失,也沒有產生醫療費用。
2.因對事故責任分成和賠償金額存在異議,死者家屬與事故相關方未達成賠償協議,所以未能確定直接經濟損失。
七、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謝*文,作為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存在的危險性認識不足,違反規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拆除墻體,被坍塌的墻體磚塊砸中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覃*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將房屋裝修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邱*漢施工,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其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謝*文違章冒險作業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糾正,未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3.邱*漢,未取得建筑施工相關資質承包房屋裝修工程,承包裝修工程后又將拆墻工程違法分包給同樣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漢;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及安全培訓教育;發現謝*文違章冒險作業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糾正,未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信息來源:高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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