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擔保協議上
注明“此擔保終身有效”
真的終身有效嗎?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王某因資金周轉向李某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借款期限為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金某以擔保人身份向李某出具《擔保協議》,承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約定擔保日期為1個月,即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并注明此擔保終身有效。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討無果,2023年11月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本息,金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清償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金某是否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中,金某簽訂的擔保協議中約定的擔保期限為2022年11月18日到2022年12月18日,保證期間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應視為沒有約定,故保證期間為2022年12月18日起六個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李某未在保證期間內對王某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保證期間已過,故金某無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清償借款20萬元及利息,并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1.一般保證的“致命冷靜期”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須先起訴債務人并執行無果后方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這一過程必須在6個月保證期間內啟動,否則保證人直接免責。
2.超期一天=權利歸零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本案債權人遲延5個月起訴,即便僅超期1天,擔保責任亦徹底消滅。
本案中,依據“擔保終身有效”的“心理安慰式條款”,因約定錯誤導致債權人喪失20萬元債權的擔保屏障。法官提醒:對債權人,擔保協議務必明確約定“保證期間晚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并牢記“6個月行權生死線”;對擔保人,“終身擔保”承諾無法律約束力,但合法約定的保證責任仍可能帶來重大風險。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及時、正確行使權利,方為維權正道。
來源:滕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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