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婚內簽訂財產協議
約定男方一套婚前房產
50%份額歸女方所有
然而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如今婚姻破裂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女方能否憑該份協議
要求得到相應補償?
事情還要從2012年說起,李先生和陳女士登記結婚,婚后一年多喜得一女。
2021年,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登記在李先生個人名下的一套婚前房產50%的份額歸陳女士所有。但直至婚姻走向破裂之際,兩人還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女士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陳女士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陳女士認為,根據協議約定,關于案涉房產,李先生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而李先生則認為他在簽訂協議時沒有仔細閱讀內容,不愿意履行相關約定。
近日
上海黃浦法院審理了此案
并根據最新司法解釋
促使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
法官點評:
實踐中,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給予另一方或者為另一方“加名”的情況比較普遍。長期以來,這種發生在夫妻之間的房產給予在法律上都被視為普通贈與。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倘若房產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給予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可以隨時反悔,使得原先的承諾成為一紙空文。這顯然損害了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
來源 | 新聞坊、上海黃浦法院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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