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翟雙華、雙發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雙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案中,因被執行人翟雙華、雙發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雙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5項之規定,現向社會公開懸賞。
被執行人
翟雙華,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漢族。
被執行人
雙發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寧市河東新區德水中路20號康城國際7棟3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903206157468G
法定代表人:翟雙華,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
四川雙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南路124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903759732717T
法定代表人:翟雙華,系該公司董事長。
懸賞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
懸賞條件和獎金
現向知情人征集翟雙華、雙發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雙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財產線索,凡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按照執行到位金額最高10%獎勵舉報人。
懸賞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樊法官:0825-2235896
注意
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懸賞獎金由先舉報的一方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方共同獲得、自行分配。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員、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獎金情形的,不得領取懸賞獎金。獎勵金額由船山區法院綜合情況予以確定。
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獎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嚴禁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舉報線索。
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來源: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
編輯:袁浩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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