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得更好的發展機會,越來越多人選擇通過各類培訓提升自己的職場競爭力。報名費不夠,機構讓辦理培訓貸款靠譜嗎?交款后,培訓機構承諾的服務沒有做到可以要求退費嗎?25歲的小李本來是為了找工作,卻因為培訓貸款陷入“培訓債”。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58同城”網站上投遞簡歷后,接到被告公司的推介電話稱可提供先培訓后安排高薪工作的機會,并添加了對方微信,被告向原告發送公司地址及崗位需求薪資,原告表示都感興趣,對方遂約原告到現場詳細了解,被告告知原告想就業可以先貸款繳納培訓費。原告回絕了被告的要求,明確表示不參加培訓。后被告又告知原告說是“助學分期”,原告在被告公司經營場所經被告公司工作人員推介使用手機APP與某銀行(貸款人)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原告作為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辦理個人消費貸款20000元。因貸款還款問題雙方發生爭議,原告對還款時間、逾期利息等問題提出異議,并提出改變專業,節省還款數額,但對方表示無法改變貸款金額。原告主張因其提出退款無果,只能繼續參加課程學習,學習時長持續了3到4個月,但原告總共上了不到10天。雙方因推薦工作發生爭議,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買服務的費用2000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三倍價款60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為提升技能實現就業,向被告交納培訓費并參加被告組織的網絡技能培訓,雙方形成教育培訓合同關系,但被告在原告無意貸款培訓時,故意偷換概念,以助學分期為名誘使原告辦理無抵押信用貸款,被告行為構成欺詐,依法應予撤銷。而原告作為為滿足生存、發展需要而購買并接受培訓服務的自然人,被告作為培訓服務的提供方,雙方的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根據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接受服務的費用三倍。故,被告應向原告退還服務費20000元,并賠償原告60000元。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像本案的培訓貸款屢見不鮮,很多就業者在工作人員的游說下就辦理了培訓貸款,但在辦理完畢后又不愿意去參加培訓課程,但是無論就業者與培訓學校是否順利解決培訓協議糾紛,都要按借款合同還款,否則就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消費者在面對類似情況時,應增強法律意識,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選擇教育培訓服務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警惕誘導性貸款或分期付款條款。如遇欺詐行為,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三倍賠償。法律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有力武器,消費者應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本案,我們呼吁廣大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服務時保持警惕,同時提醒教育培訓機構應誠信經營,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共同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來源:西鄉塘法院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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