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合同未能能及時簽約,前期繳納的定金能退嗎?出租方是否能以這個理由拒絕退還定金?
案情回顧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24年4月份,趙某、張某在微信中約定房屋租賃事宜。趙某將其房屋出租給張某,并約定雙方于2024年6月15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交納合同租金。之后,張某向趙某支付了定金2000元。到了6月15日,趙某催促張某簽訂租房合同,但張某因身在外地未能簽訂。張某向趙某說能否放在下周簽訂。趙某并未回復,張某也一直未和趙某聯系。6月26日,張某通過微信聯系趙某,要求簽訂合同。趙某稱不簽訂了,房屋不租了。后張某要求趙某退還定金2000元,趙某稱張某已違約,不予退還。遂張某一紙訴狀將趙某訴至法院。
小貼士
張某未按雙方約定日期簽訂合同是否觸動定金罰則?
法院審理
定金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確保合同根本性目的得以實現而設立的一種制度。只有當一方的違約行為足以構成“根本性違約”的程度,即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才會觸動“定金罰則”。比如一方拒絕履行、完全無法履行的情形。本案中,趙某稱張某違約,但其內容只是適當延遲簽訂租賃合同的日期,而不是拒絕履行租賃合同。該行為并不構成合同的根本性違約。故趙某依據“定金罰則”的規定拒絕退還張某定金的行為是不正確的。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趙某給張某退還了定金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
作 者:張 佳
編 輯: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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