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4號),該司法解釋將于5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解釋給消費者提供了許多法律保障,例如規制“霸王條款”,降低消費者舉證責任等。
消費者最關心的可能是消費充值后,如何才能退錢,法律上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對于這個問題,根據不同退款原因有不同的處理。
七天無理由退款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除非消費者訂立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或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否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見第14條),這里有幾點值得注意:
1、退款期限從付款之日起計算;
2、不屬于商家的過錯,所以只退本金,不退利息;
3、已經獲得過商品或服務的不允許退,且提供過商品或服務的人可以是“其他經營者”。
注意這里已經消費的情形,不局限于在充值的經營者消費,在其他經營者消費也算(例如在品牌連鎖店充值時,不同地方的店可能為不同經營者,法律上也可能是各自獨立的主體)。
“無理由退款期”過后,消費者的單方解約退款權
消費者符合規定情形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預付款。其中包括兩類情形,一是法律直接賦予單方解除的四種情形,二則是“情勢變更”解除權(第13條)。前者的四種情形包括:
1、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2、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3、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4、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如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符合民法典規定“情勢變更”情形,且消費者和經營者就變更協商不成的,則可以單方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如果發生上述情形導致退款的,則消費者請求退還剩余預付款時,還可以要求支付利息,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屬于違約情形的,還可以追究違約賠償責任,這些是和“七天無理由退款”的核心區別。
對于經營者而言,退還預付款時,除了可以抵扣已兌付商品或服務的款項外(“抵扣權”,第15條),還可以主張消費者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折抵補償權”,第21條),但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合同標的金額、履行情況、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誠信原則作出認定。
無效、被撤銷情形的退款請求權
如果根據民法典的一般規定,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出現無效或被撤銷情形的,則同樣可以據此主張無效或撤銷合同,及返還剩余預付款。此時,經營者同樣享有前述的“抵扣權”和“折抵補償權”,但存在例外情形。
該司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經營者主張從預付款中抵扣已經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付費游戲等服務的除外。”
其他法律保護
在處理上述消費者的退款問題時,該司法解釋還提供了一些有利于消費者的保護規定和原則:
更有利原則:如果消費者和經營者就退款有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如果對合同的解釋出現爭議,或因經營者拒不交出其控制的相關證據導致事實認定出現爭議的,均應采納更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和認定(第8條和第25條)。
格式合同效力排除原則: 經營者“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民法典第497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第9條)。
懲罰性賠償與追究刑事責任:該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的,消費者可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根據最高院公布的相關典型案例,對于類似“職業閉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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