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與強奸罪的界限在哪里?
實踐中,有的男性本來已有妻子,但卻利用某種關系,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長期與其他女性保持性關系,對外也毫不顧忌以夫妻關系自居,而女方卻由于各種原因不得不屈從。對于這類案件,應按強奸罪論處,不應定為重婚罪。
二、在不同地點強奸是否能夠絕對排除構成輪奸的可能?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強奸同一被害人的故意,在多個地點分別實施強奸的情況的確存在,因此,在同一地點強奸并非認定構成輪奸的必要條件,在不同地點強奸也不能絕對排除構成輪奸的可能。這就要求從時間和空間的角度,考察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接續性、相互補充或者相互協助。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具有輪流奸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對該婦女進行不間斷的控制,即使二人或者多人前后實施奸淫的時間間隔相對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奸淫行為,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人危險性與被害人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段受到多人強奸的犯罪情形是相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恐懼亦是相當的、故應視為與在同一地點輪奸情形無異。
三、如何正確理解“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強奸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中增設了專門針對奸淫幼女的加重情節,根據該規定,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幼女傷害的,都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實務中,要明確以下兩點:
(1)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犯罪對象是不滿十周歲的幼女,這個年齡段的女孩社會關系簡單,外在幼女特征明顯,即使極個別幼女身體發育早于同齡人,但一般人從其言談舉止、生活作息等方面也足以判定其可能是幼女,因此根據《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見》,對不滿十周歲幼女實施奸淫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奸淫幼女造成幼女傷害,是指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并造成幼女輕傷以上傷害的。傷害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認為這里的傷害應該指輕傷以上傷害。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以上的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同質性解釋原則并基于幼女保護的優先和特殊原則,對幼女奸淫造成其輕傷以上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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