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封市看守所的地址在哪里?
▼地址:開封市龍亭區金明大道(S219)與連霍高速出入口向北1.7公里轉向東300米。
▼乘車路線:開封北站(高鐵站)乘坐53路公交車到市財政局站下車,在金明廣場站轉乘11路公交車至開封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站下車,沿金明大道向北步行150米。
二、家屬可以為羈押在開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一些衣物嗎?送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開封市看守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為其送物,家屬可以直接到看守所現場辦理送物業務。
▼而且,家屬在送物時務必要提前將所送衣物的商標、金屬物、繩子等違禁品拆掉,避免無法接收。
▼切記!家屬不要私自在衣物中夾帶、隱藏信件、紙條、照片等違禁物品。
三、家屬可以為羈押在開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嗎?存款的相關規定和流程有哪些?
▼開封市看守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為其充值存款,開封市看守所目前已開通線上匯款功能,家屬可以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掌上銀行app為其充值存款方式即可實現線上匯款。
▼在押人員可以在監室內人臉識別,自主訂購所需物品和食品。需要上賬的家屬可以到開封市農業銀行以下網點辦理上賬業務,由工作人員提交登記上賬人信息后,家屬可根據流程圖示在農行app上進行上賬、消費查詢、余額查詢、退款等。
辦理網點:
1.城西支行營業部,地址:鼓樓區宋城路20號(翠園南口),聯系電話:0371-23988968;
2.城南支行,地址:禹王臺區鐵路北沿街316號(開封高中東500米),聯系電話:0371-22921151;
3.汴京支行,地址:順河區穆家橋街88號(汴京公園南門西300米),聯系電話:0371-22930816;
4.新宋支行,地址:順河區新宋路西段66號(晉開集團大門往北十字路口路北),聯系電話:0371-25969431。
具體充值流程如下:
1.打開農行掌印app;
2.進入“生活”,定位到開封市?本地特色(智慧生活)?智慧獄所,選擇“開封市看守所”輸入在押人員身份證號,家屬預留手機號進行綁定;
3.綁定完成,點擊“充值”;
4.點擊“復制并去充值”按鈕;
5.在繳費編號欄輸入“生成的四位隨機繳費編號”后,點擊下一步;
6.輸入充值金額,輸入支付密碼確認;
7.充值完成,在押人員通過人臉識別即可消費。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在開封市看守所,家屬可以委托律師過去會見嗎?關于排除非法言詞證據的原則性規定有哪些?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羈押在開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都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辯護人。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以后,可以到開封市看守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接受家屬代為委托的,可以先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告知委托事宜,明確委托關系。辯護律師在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同意,并在會見筆錄里注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該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還對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査程序進行了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六條對言詞證據排除予以總括性規定。即“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移送審查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是關于非法手段的界定。證據本無合法與非法之分,“非法” 一詞主要是針對取證手段而言的,關于如何界定“非法”,不同時期認識有所不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在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條按照“兩高三部”《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對非法證據的范圍予以列舉界定。
二是對于刑訊逼供的理解。刑訊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的行為,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體上痛苦難忍,從而逼迫其作出有罪供述。刑訊逼供的具體表現形式多樣,審查認定是否構成刑訊逼供,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辦案人員采取的手段、目的及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體痛苦的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既不能把是否采用暴力手段作為認定刑訊逼供的唯一標準也不能只要在辦案中存在不當執法行為,不論其目的和嚴重程度,一概認定為刑訊逼供。
三是關于“等”字的理解。對于以其他非法方法強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應當從是否嚴重損害程序公正、損害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兩個方面綜合審査判斷,對于存在輕微程序違法、經其他證據印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客觀真實性的,不應作為非法言詞證據予以排除。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該條還概括規定了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處理,非法言詞證據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査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即在偵查階段,該證據既不能作為移送審査逮捕的依據,也不能作為負責審査逮捕的部門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依據,偵査終結后也不得以此作為移送起訴的依據;在審査起訴階段,負責審査起訴的部門不得以此作為提起公訴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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