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法治建設征程中,每起案件都是重要拼圖,法官則是巧手“拼圖師”。2024年,無錫中院十位法官獲評(點擊文字回顧獲獎名單)。他們憑專業、信念與為民之心,踐行公平正義,助力法治建設。
本號特別推出“案起漣漪”系列,辦案標兵們將陸續講述難忘一案。期望通過這一系列分享,帶大家走近辦案標兵,感受他們辦案時的智慧擔當,體悟司法嚴謹。讓我們一同開啟這場法治故事之旅。
第二期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二庭
二級法官楊志
將帶領我們走進
證據采信中的“思”與“辨”
在法律的天平上,公正是不變的砝碼。然而,現實遠比法律所規定的情況復雜,當案件涉及某一領域的專門性問題時,法官作為該領域的非專業人員,如何準確判斷成為一大挑戰。尤其是當職權機關的調查結論與專業機構的意見出現矛盾時,法官該如何抽絲剝繭、去偽存真?今天,我就以下面這起案件為例,分享一下我的審理心路歷程。
2022年仲夏,某一天的凌晨2點左右,國道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老袁駕駛的小型轎車超速行駛,追尾了一輛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小京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老袁負事故主要責任,小京負次要責任。
小京家屬將老袁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0萬余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老袁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00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并不服氣提起上訴。致使保險公司上訴的主要是兩點:
首先,老袁涉嫌酒駕。交警部門在事故后檢測到老袁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6mg/100ml,達到酒駕標準,應當認定老袁屬飲酒后駕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飲酒后駕駛”屬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
然后,小京死亡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存疑。保險公司認為小京家屬未能提供尸檢報告,無法證明小京的死亡與交通事故直接相關。
作為二審法院法官,我受理了此案,閱卷后,有兩道難關擺在我的面前——
事故后,交警部門對老袁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36mg/100ml,達到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酒駕標準(≥20mg/100ml)。然而,交警部門在調查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老袁酒駕。更奇怪的是,老袁堅稱自己并未飲酒,而是因為在事故現場對小京實施人工呼吸時誤吞其血液,導致體內檢測出少量酒精。
面對這一爭議焦點,我首先要解決的是:交警部門的調查結論與保險公司的專業咨詢意見為何會出現分歧?
進一步查閱案卷材料,我發現——
交警部門的觀點
在事故調查中,交警部門并未認定老袁酒駕。同時,在后續老袁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偵查中,公安機關也未將老袁涉嫌酒駕作為犯罪事實認定。
保險公司的觀點
二審中,保險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咨詢意見書,認為根據“威德馬克公式”計算,老袁血液中的乙醇含量36mg/100ml符合飲酒形成的綜合特征。
*威德馬克公式(Widmark's formula)是用于計算人體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的一個經驗公式。該公式考慮了飲酒量、飲酒時間、體重、性別等因素對血液酒精濃度的影響,在法醫學、交通管理等領域有重要應用,可以幫助估算飲酒者在特定時間點的血液酒精濃度,從而判斷其是否處于酒后駕車等違法狀態。
面對這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我必須思考:如何判斷交警部門的調查結論與專業機構的意見哪個更具說服力?
小京家屬未提供尸檢報告,保險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因果關系存疑。
對此,我需要解決的是:在缺乏尸檢報告的情況下,能否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小京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或沒有因果關系?
老袁是否酒駕的認定
1.職權機關的調查結論優先性
根據法律規定,交警部門作為交通事故處理的專業機關,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較高的證明力。本案中,交警部門并未認定老袁酒駕,且在后續刑事偵查中也未將酒駕作為犯罪事實認定。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推翻交警部門調查結論的情況下,應優先采信職權機關的調查結果。
2.專業機構意見的審查
雖然保險公司在一審判決后自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了咨詢意見書,該意見書僅依據血液乙醇含量得出老袁屬于飲酒駕駛的意見,是在推測小京和老袁身高體重情況下依據“威德馬克公式”計算得出的。而根據交警部門對無錫市某司法鑒定所鑒定人的詢問筆錄,每個人對酒精的代謝能力不同,“威德馬克公式”計算出的數值只能作為初步判斷,不能作為最終鑒定意見使用。
經過進一步查詢有關法醫學和毒物學資料,我發現“威德馬克公式”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該公式的設計基于一系列理想化的假設:酒精吸收速率恒定+酒精分布均勻+代謝速率恒定+單一飲酒事件等等,然而這些假設在實際應用中往往難以完全滿足。另外,該公式的準確性還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個體差異、飲酒行為的復雜性、檢測方法的誤差以及其他特殊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威德馬克公式”常被用作初步判斷依據,但由于其局限性,法官和鑒定機構通常不會將其作為唯一證據。
3.綜合判斷
結合交警部門未認定老袁酒駕、公安機關未將其作為犯罪事實認定以及老袁誤吞血液的可能性等因素,我認為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充分證據支持,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門的調查結論。
死亡因果關系認定
1.現有證據的分析
盡管小京家屬未提供尸檢報告,但根據醫院急診病歷記載:小京在事故后半小時內被送至醫院搶救,經檢查發現其已無呼吸心跳,并在送醫后不久被宣告死亡。從事故發生到死亡的時間間隔極短,且死亡原因明確為顱腦損傷聯合胸部損傷。
2.證據鏈的完整性
雖然缺乏尸檢報告這一直接證據,但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醫院病歷、搶救記錄等證據材料,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小京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3.程序正義的考量
如果以缺少尸檢報告為由否定因果關系,則可能導致受害人一方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證而承擔不利后果。從公平原則出發,在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因果關系的前提下,不宜過度強調尸檢報告的必要性。
通過以上幾方面的考量,我對這起案件的判斷已心中有數,同時對今后類案的審理,也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職權機關調查結論應優先。
在交通事故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域,交警部門等職權機關的調查結論通常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其次,專業意見的可采信性需注意審查。
當面臨相互矛盾的專業意見時,我們需要從專業機構的資質、意見的依據和方法以及意見的一致性等方面進行審查,以確定哪一種意見更具有可采信性。
再次,注重證據的關聯性和連續性。
在認定因果關系時,我們應當注重證據的關聯性和連續性,通過分析事故發生經過、搶救和死亡結果在時間間隔上的緊密連續性等因素,判斷因果關系是否成立。
最后,保持開放包容的心態。
在面對新類型案件或復雜問題時,應當保持開放包容的心態,積極學習和研究相關專業知識,征詢該領域專業人員意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判斷案件事實。
在知識爆炸的時代,法官更應保持一份謙卑。以學生的心態,去學習所有新知識、新業態。我們手中的裁判權就像古希臘神話中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手握裁判權柄的同時,也要對頭頂的劍鋒保持敬畏——這或許正是司法智慧最美的樣子。
庭長點評
立案二庭庭長顧妍
閃閃發光的“大志”
看到楊志這樣的年輕人,切身感受到“奮斗是青春最亮麗的底色”。作為從事速裁審判工作的青年骨干,2024年他獲得辦案能手6次、辦案之星1次、辦案標兵1次,第2次榮立個人三等功,星光閃閃。
他彬彬有禮、謙遜隨和、熱心善良,大家親切地叫他“大志”。他思維敏銳、視野開闊,接受新事物快,樂于分享經驗,幫助同事共同進步,展現了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為團隊注入了活力。
他勤學善思、認真嚴謹、功底扎實,是道交審判的“楊工匠”。在案件審理中,他秉持公正、務實的態度,深入剖析案情,準確把握法律適用,堅持做更多“正確的事情”,讓當事人被聽到、被看到,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高效的裁決。
我們常說審判工作“山重水復”“山高路遠”,希望楊志保持這份熱情與責任感,堅守初心與大志,努力攀登,春山可望。
來源:無錫中院立案二庭
編輯:黃楓怡
審核:李思紅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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