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關于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愈加受到重視,但是目前我國中藥組合物專利的授權率較低,究其原因,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是導致授權率低的一個主要因素。因此,筆者對中藥組合物專利的說明書公開充分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幾方面的拙見供讀者討論指正。
關鍵詞:中藥組合物;說明書公開充分;實驗數據
引言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同年11月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2022年12月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均從不同角度強調要加強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為了便于更好地實現中藥組合物專利的申請與審查,在2023年12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實質審查”中新增第十一章“關于中藥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可見,中藥組合物專利的申請與審查日益受到重視。但是,中醫乃沿著“理、法、方、藥”的路徑,以病因病機為指導,實現“辨證施治”,對于同一種疾病的不同癥型,其治療組方也是不同的,中藥組方傳承幾千年,大多數中藥組方沒有經過科學的臨床論證,只是記載了有效率,效果數據不夠完善,導致存在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問題,從而影響授權率,因此,為了提高中藥組合物專利的授權率,需要確保中藥組合物專利的說明書公開充分。
一、公開充分的審查標準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根據《專利法》第26.3條的規定,判斷中藥組合物專利是否存在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二、確保中藥組合物專利的說明書公開充分可采取的措施
目前關于中藥組合物的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問題主要由于中藥的名稱記載不夠標準,實驗效果數據不夠合理、準確等,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改善。
1、中藥名稱正確,確保可查。在中藥領域,因為涉及中藥原料的基源,一般來說,需要在說明書中寫明中藥材的名稱,通常在說明書中清楚記載中藥材的正名,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認該中藥材,實現說明書的公開充分。如果現有技術中沒有記載中藥材的正名,需要在說明書中記載該中藥材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藥用部位、性味歸經和功效等信息,以滿足公開充分的要求。如果藥材來源如產地、炮制方法直接影響藥效,需明確說明,例如限定成“經醋炙的延胡索”;如果涉及提取物(如總黃酮、揮發油),需說明提取方法如乙醇回流提取或關鍵成分的已知的化學結構。
2、中藥組分含量的范圍數值清楚合理。對于中藥組合物的發明,為了滿足公開充分的要求,還應該清楚記載中藥組合物的原料組成及配比,原料組成及配比不清楚將會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施該發明,導致出現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除了中藥組分的數值范圍清楚之外,還需要保證中藥組分的數值范圍合理。如果權利要求中的各個組分的數值范圍較寬,需提供多個實施例證明不同配比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以數值范圍限定組分含量的中藥組合物專利的說明書公開充分認定;藥物組合物發明中化學藥成分與中藥成分之間相互替代的技術啟示》中指出:
以數值范圍限定組分含量的中藥組合物專利中,說明書臨床試驗數據證明其技術效果的,如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預期該組分含量范圍內的藥量增減不會改臨床試驗數據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基本配伍關系和功效,則一般會認定說明書公開充分。具體的案例分析如下:
某藥業公司系專利號為03143332.4、名稱為“治療婦科疾病的栓劑及其制備工藝”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2018年5月31日,某制藥公司(以下簡稱無效請求人)主張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中的各原材料的用量范圍太寬泛,難以保證采用其中任意原料用量組合均可達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效果,因此,無效請求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2)無效,主要理由包括權利要求(1)、(2)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保護范圍不清楚,說明書未公開充分。作為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為:“(1)一種治療婦科疾病的栓劑,……原料制成:苦參200~1000g,百部100~500g,蛇床子100~500g,……,加甘油明膠基質制成。
(2)一種制備權利要求(1)所述的治療婦科疾病栓劑的工藝,其特征在于:先取苦參,百部,蛇床子,仙鶴草,紫珠五位藥經凈選加工,加水煎煮三次,第一、二次加水10倍,煎煮2小時,第三次加水8倍,煎煮1小時,合并煎液,過濾、濃縮至適量,加入95%乙醇,調節乙醇量30~35%,靜置,使沉淀,取上清液,過濾,濾液回收乙醇后,濃縮至相對密度為1.3~1.35的浸膏備用;另取甘油、明膠制備甘油明膠基質,然后依次加入硼酸、白礬,再加入浸膏,最后加入樟腦、冰片,趁熱注入塑料管套中,再將棉棒置于其中,鑲嵌制成栓劑。”
經審查,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專利說明書實施例部分記載了相關臨床試驗數據,證明其具有高效抗炎作用和良好凈化陰道功效,具體內容包括臨床病例的情況、用藥方法、療效評判標準和臨床觀察結果等,臨床試驗數據的記載較為完整。根據中醫辨證施治的原則,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在具體的診療過程中可以根據具體的病情在一定范圍內選擇每種成分的用量。無效請求人舉證證明的關于藥量影響藥力的公知常識證據,尚不足以否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可根據現有技術和中醫藥的特點合理預期權利要求(1)、(2)中所述的技術方案能達到相應技術效果。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能夠合理預測權利要求(1)、(2)概括的技術方案均能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無限請求人主張權利要求(1)、(2)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該點理由不能成立。可見,如果中藥領域臨床試驗數據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中的組分含量以范圍來表示,中藥組分含量的范圍數值要合理,中藥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預期該技術方案范圍內的藥量加減沒有改變臨床試驗數據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基本配伍關系和功效,則可以認為說明書公開充分,權利要求書概括的范圍值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3、提供的實驗數據合理且準確。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3.1.3節“中藥組合物的醫藥用途”中規定,對于新的中藥組合物,說明書中應記載其具體的醫藥用途,提供證明技術方案可以解決預期技術問題的實驗數據。因此,為了實現中藥組合物專利說明書公開充分,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提供中藥組合物的實驗數據,實驗數據可以為動物實驗的數據,也可以為臨床醫案或臨床病例,以確定組合物中的各個中藥組分的用量,否則還是會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實驗數據需要準確、合理。數據合理有兩個層面,第一是獲得數據的過程合理,獲得數據的過程也就是測試過程即進行正常的臨床試驗申請,包括撰寫中藥組方實驗方案、倫理委員會審查、藥品評審、試驗中心選擇、受試者招募與簽署知情同意書、試驗過程、數據整理與分析和結果報告與評審和臨床試驗設計是合理的,符合常規的認知的;第二是數據本身合理,即數據記載詳細和完整,符合常規的認知,不能存在患者人數不是整數的情況。
如果提供的數據不合理,也可能會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筆者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遇到的情況在此列舉,以提供參考。
第一種情況是獲得數據的過程不合理:在試驗結果判斷上,本申請僅簡單記載患者患病、服藥后痊愈,說明書對于上述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治療過程、病程變化等情況均沒有記載,更沒有體現中醫辨證理論,也沒有其他臨床或非臨床的試驗數據以佐證該藥物的療效。故而,本申請記載的信息無法使本領域技術人員確信所述組合物能夠達到治療婦科疾病技術效果,即說明書的記載無法證明發明能夠實現其醫藥用途,也無法有效證實其效果的真實性。因此,本申請所記載的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第二種情況是數據本身不合理:實驗中只給出了有效率和每組患者的總人數,但是患者的總人數和有效率相乘之后得到的并不是整數,不符合本領域的常規認識,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預期其具有中藥組合物的作用,但究竟能夠起到何種程度的技術效果,無法得到有效證明,還是會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綜上,中藥組合物專利的公開充分需做到“成分明確、配比合理、工藝具體、數據可信”,符合《專利法》第26.3條的規定,同時為了支持范圍較大的權利要求,應盡可能多的提供實施例,確保權利要求中給出的各個組分的范圍要確保能夠得到實施例充分支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郭樂樂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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