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05年9月18日,馬狂風(化名)入職北京某汽車公司。2019年3月1日,馬狂風將糞便涂抹在同事的辦公桌上公然侮辱,這一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還觸犯了法律,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在此期間,馬狂風未能到崗上班。
2019年3月9日,公司以馬狂風自2019年3月6日起曠工以及其不當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馬狂風的勞動關系。馬狂風不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291803.4元,但仲裁委未予支持。隨后,馬狂風將公司告上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一審、二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馬狂風對是否實施涂抹糞便行為并非無法選擇,對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預見。馬狂風選擇做出該項違法行為即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處以行政處罰并非馬狂風不到崗上班的正當理由。綜上,在馬狂風無正當理由不到崗上班的情況下,公司對其做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并無不當。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馬狂風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的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馬狂風因為自身的不當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造成曠工,其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馬狂風承擔行政責任后,不意味著因此免除了馬狂風在其他法律關系中需因此承擔的其他后果;在馬狂風和公司的勞動關系中,馬狂風客觀上存在曠工事實,公司據此與馬狂風解除勞動關系,具有正當依據。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裁定】
馬狂風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高院經審查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再審期間,馬狂風未提交新證據。馬狂風因為自身不當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需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公司據此與馬狂風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馬狂風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因此,高院裁定駁回馬狂風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京民申3066號(當事人系化名)
【案情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馬狂風的行為是否構成曠工,以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馬狂風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還觸犯了法律,受到了行政處罰。因此,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馬狂風因自身不當行為導致被行政拘留,進而未能到崗上班,這并不構成正當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馬狂風的情況顯然不屬于此類情形。
【結果分析】
最終,各級法院均認定馬狂風的行為構成曠工,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馬狂風的訴求未能得到支持,索賠30萬元的請求也被駁回。
【行動建議】
對于企業和員工而言,此案提供了以下幾點警示:
企業方面:
1.制定明確、合法的規章制度,并確保員工知曉并遵守。
2.對于員工的不當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態擴大。
3.在處理類似事件時,應保留充分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員工方面:
1.應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避免做出任何違法或不當行為。
2.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到崗,應及時與公司溝通,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
3.理性處理職場矛盾,避免采取極端手段表達不滿。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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