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分割股權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本質上取決于公司類型和章程規定。這個問題背后,牽涉到婚姻財產分割與公司治理規則的碰撞,既有冰冷的法律條文,也有現實的人情博弈。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是個需要的。這里公司更注重股東之間的人和性。如果夫妻一方是公司股東,離婚時想把股權分給配偶,相當于引入一個“陌生人”,其他股東難免會有顧慮。根據《公司法》第71條,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實務中,即便法院判決支持配偶分割股權,執行時也可能卡在股東這一關。比如2021年北京一起案件中,男方持有某文化公司40%股權,離婚時女方要求分割20%。盡管法院確認了她的權利,但其余三位股東堅決反對,并聯合行使優先購買權,最終女方只拿到了折價款。
如果股東們不同意或行使優先購買權,法院通常會判決持有股權的一方給配偶折價補償。但這個折價款怎么算,又是實務中的一個難點。股東可能通過做低利潤、隱瞞融資協議等方式壓低估值。
相比之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割就簡單得多。這類公司更注重資本結合,股票在市場上自由流通,離婚時一般可以直接分割。不過要注意特殊限制,比如IPO后的限售股,需要等解禁后才能分割。某芯片公司高管離婚時,法院就將200萬股限制性股票“凍結”到解禁日才進行拆分。
實際操作中,聰明人往往會提前布局。有人在婚前協議中寫明“股權增值歸個人所有”,但別忘了同步約定婚后增資部分的歸屬。還有人會在離婚期間緊急凍結股權變更——鄭州發生過一起案例,男方趁訴訟期間把股權轉給表弟,結果被法院認定惡意轉移財產,直接判給女方70%份額。
比起硬碰硬的官司,談判桌上反而有更多可能。有人選擇分期支付補償款,用公司未來五年的分紅抵債;有人把股權收益權和投票權拆分,讓前妻只拿分紅不插手經營,這些都不是法院能判決的。
說到底,法律上的“能否分割”和現實中的“能否兌現”是兩碼事。見過太多人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也見過談判高手通過靈活方案拿到比判決更多的利益。
如果離婚涉及股權分割,兩個事情需要做: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對方資產,同時找個既懂公司法又熟悉離婚糾紛的律師。(本文作者李曉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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