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這個問題,最高院在不到半年時間,前后出過二個不同的司法解釋:一個是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關于適用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4條,具體內容為:“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88條第1款的規定”,也就是說,根據這個司法解釋,公司法第88條第1款規定是允許溯及適用的。
第二個司法解釋是2024年12有24日公布的《最高院關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該批復開宗名義,標題就明確第88條第1款不溯及適用,根據這個該批復,“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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