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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披露此前備受關注的一起男子被當成獵物遭槍擊身亡案。
2024年1月10日晚,家住湖南的何某某進山后遲遲沒有回家。其子何先生隨后開車趕回家尋找父親。次日凌晨,何先生在山中找到父親時發現其已經死亡,他當場報警。
經鑒定,被害人何某某系被槍彈擊中左頸部造成頸4脊髓損傷,導致中樞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經查明,2024年1月10日晚7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嫌疑人1)、馬某某攜帶一把長槍和熱成像夜視儀,糾集犯罪嫌疑人劉某(嫌疑人2)、文某夫妻充當向導,進入山林進行非法狩獵。當晚11時許,四人駕車至山林地區,同樣在此處用捕獸夾非法狩獵的何某某等三人見有人前來,便隨即分散躲藏。文某、馬某某使用熱成像夜視儀尋找獵物時,誤將藏在草叢中的何某某當成獵物,劉某(嫌疑人2)持槍進行射擊造成何某某死亡。
本案中,個人私藏槍支已構成犯罪,是否還需要為其錯殺他人負責?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可以分幾種情況討論:1、如果開槍者在開槍時有故意殺害何某某的意圖,則三人構成故意殺人罪;2、若開槍者確無殺人故意,是因過失而錯誤導致射中何某某,則開槍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我國《刑法》第25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也即是說,過失不能構成共同犯罪,因此,其余兩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而是可以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3、三人私自進山狩獵的行為也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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