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發生在4年前的真實故事,極具警示教育作用。
當初,云南一男子醉酒后來到KTV里找到妻子將她捅傷,妻子經搶救無效不幸去世。案發后,該男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
云南省高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書載明稱,這名男子叫王東,綽號老楊、小王,出生于1986年6月,云南省彌渡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事發時暫住云南大理。
同時還載明稱,2017年7月4日,王東犯盜竊罪被云南省巍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8年2月16日刑滿釋放。后因該案于2021年5月8日被刑拘,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據介紹,該案的公訴機關是云南省大理州檢察院,一審系大理州中級法院。
該法院認定的事實是,王東與成某系夫妻關系,2021年5月7日晚上,王東晚飯飲酒后因醉酒被人送回大理市金星村出租房。
同年5月8日凌晨,王東借用電話聯系在大理市下關街道大理市皇城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幸福里”皇都國際KTV唱歌飲酒的妻子成某,后于當天凌晨1:40左右來到該KTV。
到達后,王東因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隨即用一把黑色跳刀捅向妻子胸部將她捅傷,造成她心包破裂、心臟主動脈破裂。
在場人員見狀,立即將王東的跳刀搶下,然后將成某送往大理市人民醫院搶救,后因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經鑒定,成某系銳器傷及心臟主動脈致大失血死亡。
據悉,當初王東曾陪同將妻子送往醫院,在大理市人民醫院被接到報警的民警抓獲歸案。
2021年12月3日,該法院一審宣判稱王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同時判令他賠償妻子家人喪葬費等72000元。
一審宣判后王東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訴,稱自己當初曾主動送妻子到醫院搶救,并在獲知護士報警后在醫院等待警察前來把自己帶走,具有自首情節,自己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實施的傷害行為,自己沒有實施傷害行為的主觀故意,作案用的黑色跳刀不是自己帶入KTV的,而是來自妻子背包里面,自己并沒有事先準備作案工具,因此主觀上從未想過傷害妻子。
同時,他還稱妻子婚后頻繁夜不歸宿,私生活不檢點,對案件引發有一定過錯,案發后自己對妻子家人積極賠償,且一直參與撫養妻子與前夫所生兒子,請求從輕處罰。
王東的辯護人提出,王東具有自首情節,系激情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具有積極的認罪悔罪態度,建議改判有期徒刑15年。
云南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該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該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東持刀故意傷害妻子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王東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王東案發后參與搶救妻子,他家人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原判對他酌情從輕處罰適當。王東及其辯護人關于他有自首情節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因王東到案后未如實交代故意傷害被害人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不符合法律關于自首的規定,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王東及其辯護人關于案發后王東參與將被害人送醫搶救,具有積極的認罪悔罪態度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王東稱自己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實施傷害行為,自己沒有事先準備作案工具,主觀惡性較小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關于王東系激情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原判均已考慮并據以從輕處罰,該院不再采納;王東關于被害人對案件引發有一定過錯的上訴理由,因被害人多次夜不歸宿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該上訴理由亦不予采納。據此,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22年3月15日,該法院審判長何永喬做出終審裁定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后,王東被送到監獄服刑。(杜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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