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國家對于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銷售,管理的都相對比較嚴格,這一類的種子都需要備案才行,否則不能推廣,也不能銷售。
而對于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管理的的相對比較寬泛,根據《種子法》的規定,這類種子只需要登記就可以了,沒有嚴格要求必須備案。
所以銷售這種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如果沒有登記的話,有沒有可能構成犯罪,就是比較關鍵的問題,因為現實中確實有法院認為:只要銷售未登記的非農作物種子,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給種植戶造成了損失,就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如果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無法認定,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實際上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未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并非不能銷售,而是可以附條件的銷售。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2021年4月20日出具的農法綜函[2021]30號《關于未經登記農作物品種能否銷售問題的函》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對種子執法中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甘農法函〔2020]4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銷售;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據此,對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只禁止“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由此可知,未經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絕對不是禁止銷售,而只是不能“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也就是說,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即便沒有登記也是可以銷售的,只是不能虛假宣傳說自己的種子是已經登記的品種。
二、銷售未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可能涉嫌違法,但是很難構成犯罪,如果認定涉嫌犯罪,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
種子沒有登記,就直接銷售,應該如何處理,其實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并非必然構成犯罪。
《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根據上述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只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于罰款,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并沒有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而是明確告訴對方該種子沒有進行登記,所以被告人的行為連違法行為都算不上,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行為。
當然,更不應該定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如果認定銷售未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構成犯罪,必須具備一個前提條件。
實際上,銷售未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也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有可能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也有可能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但是這里面必須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有證據證明銷售的種子屬于偽劣種子,要么是假種子,要么是劣種子。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案涉的種子是偽劣種子,那就絕對不可能構成犯罪,不管是偽劣種子罪,還是偽劣產品罪。
總之
要給某一個行為定罪,就必須做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更重要的可能是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而不能憑感覺辦案。
如果總是憑感覺辦事,那是不是有點太那個?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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