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一、事件經過
通州交通支隊民警在京塘路土橋路口開展非機動車違法整治過程中,遇到一名女子騎著電動自行車在路口斑馬線上由東向西逆向行駛,被執勤交警當場攔下。女子不但不聽勸,還辱罵交警,欲強行駛離,過程中導致一名輔警腿部受輕微傷,執法記錄儀也被損壞。隨后,梨園派出所民警接到通報趕到現場,將女子李某帶回派出所處理。經過調查取證,李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通州警方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二、法律分析
新聞中,交警整治非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其職責范圍,攔下逆行的非機動車車主(涉案女子)時,屬于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涉案女子逆行被交警和輔警攔下時,不配合且辱罵欲駛離(強行離開)的行為至少是一種阻礙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若涉案女子僅以言語辱罵、輕微抗拒等方式干擾執法,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脅,那么其行為將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警告、罰款或者拘留),但涉案女子不僅多次辱罵,還在強行駛離的過程中可能與交警和輔警發生了肢體沖突或者故意沖撞,致使輔警腿部造成輕微傷,執法記錄儀損壞,其已涉嫌實施了暴力干擾正常執法活動的行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暴力襲擊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妨害公務罪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涉案女子涉嫌妨害公務罪已經被刑事拘留。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行政違法行為要求“情節較輕”,本案存在肢體沖突、財產損壞及持續抗拒執法的情節,已經超出了行政違法的限度,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涉案女子將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妨害公務罪要求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了以暴力威脅的方式干擾了正常的執法活動的行為就構成妨害公務罪,嚴重后果不是妨害公務罪定罪的必備要件,但可以作為量刑的依據及證明存在以暴力、威脅手段抗拒執法的證據。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正在配合交警執行職務的輔警并對其毆打造成輕微傷,涉嫌構成妨礙公務罪;若對交警或者同時對交警和輔警進行暴力抗拒執法,則涉嫌構成襲警罪。
三、相關罪名解析
妨害公務罪
(一)概念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要件
1.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妨害公務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目的在于懲治各種妨害社會管理工作的行為,并保障社會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其犯罪客體為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人身權利。
2.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①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③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④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3.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
(三)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享
2022年7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洪某在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渾江區交警大隊東城中隊執行公務期間,因于某言語挑釁和侮辱警察并阻礙公安機關正常執法,民警口頭傳喚于某到公安機關配合取證時,被告人洪某使用身體阻擋民警并用手打了輔警的臉部和左側胸口各一下,同時將輔警雙手手背摳傷。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輔助人民警察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被告人洪某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認罪認罰,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認定被告人洪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洪某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洪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有自首和認罪認罰情節,二審期間,洪某家屬代洪某向輔警康某賠償經濟損失,并賠禮道歉,有悔罪表現,請求對洪某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洪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期間,洪某家屬自愿代洪某賠償經濟損失并賠禮道歉,有悔罪表現。故洪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對其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判決:維持原審法院對洪某的定罪部分,即洪某犯妨害公務罪;撤銷原審對洪某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拘役五個月;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洪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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