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勞人仲案字〔2025〕第6號仲裁裁決書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滕州振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滕州振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陳某某訴滕州振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現依據《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三十六條向你單位送達滕勞人仲案字〔2025〕第6號仲裁裁決書,限你單位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國北路38號人力資源市場西四樓404號房間)領取裁決書,逾期視為送達。
滕勞人仲案字〔2025〕第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滕州振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申請人陳某某支付醫療費32996.45元;
二、被申請人滕州振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申請人陳某某支付護理費1659.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9.71元;
三、被申請人滕州振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申請人陳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4066.6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6431.5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9597元;
四、駁回申請人陳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本裁決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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