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奶粉案件的降稅——以跨境電商走私為例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奶粉項目是走私案件中的常見貨物,由于涉及奶粉走私的行為往往存在持續時間長、貨物量龐大的情況,因此降稅會成為奶粉走私案的核心辯護目標。常見的奶粉類型走私案件分為水客、快件、一般貿易以及跨境電商四類型,盡管各類型走私行為下均會考慮降稅,但不同渠道、模式的奶粉走私案降低偷逃稅款的方式及邏輯卻各有關鍵。
近年筆者曾辦理一起同時具有兩類型不同類別走私渠道的奶粉案,其中涉及到偷逃稅款降低的問題,現結合案例中的兩個走私渠道,對稅款計核以及降低的辯護進行介紹。
一、案情簡介
案件的奶粉貨源均來自于澳洲,相關人員在于境外供貨商達成合意后,通過不同渠道將奶粉運輸到境內。主要會根據客戶購買方式的不同,選擇快件以及跨境電商渠道:針對快件渠道,主要由客戶在小程序或商城上進行下單,提供收件地址后境外進行直發,時效性相對較低且所能夠發送的數量有限;跨境電商渠道則是由客戶提供身份信息后,銷售商協助客戶進行下單,在保稅區發出貨物,整個過程較為快捷且貨物量相對較大。
當事人是境外奶粉品牌在國內的主要合作商,由于長期供貨、合作,當事人能夠獲得相對較低的采購價格。最初針對個人客戶進行經營,業務量擴大后開始接受母嬰店以及個人貨主的大批量訂單。由于購買者中存在批量囤貨的情況,其中利用了包括頻繁變更地址、借用他人免稅額度的情形,因此被立案調查,當事人由于屬供貨商,亦被牽涉進其中。
所有走私行為合計當事人所涉嫌的偷逃稅款超過4000萬元,即便具有單位犯罪以及自首的情節,仍然可能面臨較重刑期。
二、案件分析
由于本案的事實情況較為清晰,責任劃分方面亦無太多可辯護的空間,考慮到當事人已經具有自首一項減輕情節,因此整個辯護策略定為通過降低稅款,達到自首減輕幅度最大化,隨后結合單位犯罪以及退稅等,爭取最輕的量刑。
從現有的證據材料顯示,降稅辯護工作可以分為兩個維度進行:
首先,針對奶粉的成交價格提出意見。案中大部分奶粉來源于澳洲,其中部分為國內市場較為熱銷、知名的品牌、型號,而部分則相對冷門,市場上并不常見。根據海關部門計稅的相關辦法規定,對于能夠確定成交價格的以成交價格為準,而不能確定的則依次根據不同規定進行處理。由于案件案發時新的計稅辦法尚未出臺,因此對于案中知名度較低的奶粉品牌,采用了價格鑒定的方式進行確認。
在充分研究價格鑒定機構情況以及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后,發現該價格認定機構為社會商業實體,根據201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價格認定規定》第六條明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承擔價格認定工作。”隨后頒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價格鑒證師注冊核準等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第一條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價格鑒證師注冊核準’、‘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審批,不再受理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的有關初審意見。”因此對于價格鑒定問題,應由縣級以上價格認證部門負責,現階段的價格認定意見合法性存在疑問。
其次,針對奶粉購買者身份提出意見。無論是快件或是跨境電商渠道,實際上案中不少奶粉購買者為個人消費者,即便是由母嬰店或大客戶統一采購的奶粉,背后亦有大量真實消費者預付的訂單。因此提出意見認為,若屬于快件渠道的個人消費者訂單,應先行排除合理自用的部分,隨后針對其他部分扣除已繳納的行郵稅;若屬于跨境電商渠道的,則應考慮是否已扣除已繳納的9.1%稅款,對于訂單金額在26000元以下且無法認定屬偽報貿易模式的訂單,應統一排除在走私偷逃稅款計核的范疇外。
關于真實消費者對走私案件的影響可以分為定性以及稅款兩方面,一方面在部分案例中存在裁判觀點認為,若跨境電商走私案中存在真實消費者,在具有免稅額度的情況下,相關人員進行三單推送的行為并未實質上造成稅款損失,故不屬于偽報貿易模式的情形,以此作為依據,可排除部分真實消費者產生的案值;另一方面即便認定屬于走私,亦可以將已繳納的稅款納入到應繳稅款的扣除項目中,從而降低整個偷逃稅款。
三、案件結果
將上述觀點形成辯護意見并與辦案人員進行充分溝通后,案中每年低于26000元的數據被剔除,當事人的偷逃稅款從4000萬元下降至2300萬元。
盡管本案偷逃稅款方面的辯護達成較大幅度的下降,稅款降低接近一半,但考慮到無論是數千萬還是千余萬元的偷逃稅款均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范疇,因此降稅對案件從寬處理的效果并不直接。如前文所述,本案當事人具有自首情節可減輕處罰,降稅實際上是為了盡可能發揮自首情節所帶來的減輕幅度,盡可能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圍內爭取接近三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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