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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立了遺囑,為什么法院判無效?”
一位客戶曾拿著父親的“手寫遺囑”找到我,要求繼承房產,結果因遺囑缺少關鍵簽名和日期,被其他親屬成功推翻。他崩潰道:“白紙黑字寫清楚了,怎么就不算數?”
作為律師,我必須提醒:遺囑不是隨便寫寫就有效! 即使內容真實,若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致命漏洞”,依然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今天吉坤繼承律師曝光房產繼承中遺囑被推翻的5大情形,提前避雷,守護家庭財產!
LAWYER
【一、遺囑形式不合法——簽字、日期、見證人缺一不可】
案例:
杭州張阿姨自書遺囑將房子留給女兒,但因遺囑末尾未寫**“年月日”**,去世后兒子起訴遺囑無效。法院最終認定:自書遺囑缺乏日期,無法判斷立遺囑時是否具備行為能力,按法定繼承分割房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34-1139條:對不同類型遺囑的形式要求:
自書遺囑: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2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代書人和遺囑人簽名+日期;
打印遺囑:2名見證人+每頁簽名+日期;
口頭遺囑:僅限危急情況,且需2名見證人,危急解除后應另立書面遺囑。
律師建議:
最穩妥的方式是辦理公證遺囑,由公證處審核形式和內容,降低被推翻風險!
LAWYER
【二、遺囑人“行為能力存疑”——老年癡呆、神志不清成突破口】
案例:
上海王先生趁父親病重時讓其錄視頻遺囑,將房產留給自己。父親去世后,妹妹以“父親當時已患阿爾茨海默病,無法辨認行為后果”為由起訴,經司法鑒定確認遺囑無效,兄妹二人平分房產。
關鍵證據:
病歷記錄、用藥清單、證人證言等,證明立遺囑時存在認知障礙;
對立遺囑人行為能力的司法鑒定(尤其針對高齡、重病群體)。
律師提醒:
立遺囑時全程錄像,記錄遺囑人清晰表達意愿的過程;
邀請醫生或公證員在場,出具“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書面證明。
LAWYER
【三、內容違法——處分他人財產、剝奪“必留份”】
把夫妻共同財產當個人財產處置:
李大爺在遺囑中將與妻子共有的房子全給兒子,妻子去世后,女兒起訴要求繼承母親份額,法院判決:遺囑中涉及母親50%的部分無效。未保留“必留份”:
遺囑中若未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如殘疾子女、無收入配偶)保留必要份額,這部分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必須為“雙無”人員保留必要遺產;
《民法典》第1153條:遺囑只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產。
LAWYER
【四、受脅迫、欺詐——違背真實意愿的遺囑無效】
例如:
子女威脅老人:“不把房子給我,就不給你養老”;
再婚配偶誘導立遺囑,隱瞞其他繼承人。
維權難點:
脅迫或欺詐通常發生在私密場合,證據難以搜集。
律師提示:
立遺囑時邀請無利害關系見證人陪同;
在遺囑開頭寫明:“本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未受任何脅迫或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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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份遺囑沖突——“最后一份”未必有效】
“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不完全正確!
若多份遺囑均合法,內容沖突時以最后一份為準;
但若前一份是公證遺囑,后一份是自書遺囑,且未重新公證,則公證遺囑效力優先(2021年《民法典》已修改此規則,現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但仍需符合法定形式)。
例如:趙奶奶先立公證遺囑將房產給兒子,后又手寫遺囑給女兒。因手寫遺囑未注明日期且無見證人,法院最終認定公證遺囑有效。
LAWYER
【律師提醒:怎樣確保遺囑有效?】
形式合規:根據遺囑類型嚴格滿足簽名、日期、見證人等要求;
全程留痕:立遺囑時錄像存檔,保留醫療證明(尤其是高齡老人);
財產確權:明確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定期更新:家庭情況變化(如子女結婚、新增繼承人)時及時更新遺囑。
轉發提醒家人!一張紙關乎一套房,別讓疏忽毀了父母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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