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石泉的王五與紫陽趙四熟識,張三與王五系朋友關系。王五和張三兩人先后因酒駕被查,趙四聲稱有關系可以幫忙“消酒駕”(規避處罰)。王五就索性將自己和張三酒駕事宜一并“委托”給趙四,并支付給8萬元好處費(王五3萬元,張三5萬元),讓其幫忙“消酒駕”。但一段時間過后,“消酒駕”事宜并沒有處理好,王五就和張三一起找到趙四。三人協商后,趙四向王五出具一張借條,載明“趙四因資金周轉向王五借款8萬元,并于2021年1月25日前還清此款”。約定期限屆滿,經王五和張三多次催要,趙四向王五償還了1萬元,向張三償還了2萬元。后趙四因犯下過錯進了監獄,要錢未果情況下,王五以民間借貸糾紛將趙四訴至紫陽法院,要求趙四支付欠款5萬元利息6492元。
法院審理
2025年3月,紫陽法院審理認為:王五將自己與張三的事情均委托給趙四處理,形成委托合同關系。雖事情辦理未果后出具了借條,但本案實際的法律基礎是委托合同關系并非民間借貸關系。
張三與王五花錢托人“消酒駕”行為,屬于收受財物提供不法幫助,委托事項違反國家政策、違背公序良俗,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返還。關于主張利息的訴求,雙方均知其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故6492元利息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趙四退還王五5萬元。
(來源:紫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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