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工作是民生大事
關系千家萬戶
殯葬習俗是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文明程度的提升
殯葬改革作為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舉措
作為減輕群眾負擔的重要途徑
文明、簡樸的殯葬新風
正逐步?深入人心
倡導厚養薄葬
積極推行火葬
推廣綠色殯葬
破除喪葬陋習
政策法規劃重點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
樹立文明新風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推行節地生態安葬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嚴禁散埋亂葬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規范喪葬環境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
文明節儉辦喪
第三條 殯葬管理工作應堅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喪葬陋習,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積極推行火葬
第八條 公民在火葬區死亡的,除下外情形之外,一律實行火化:
(一)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土葬。自愿實行火葬的,依照本條例執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職人員死亡后,可以按宗教習俗安置、處理遺體。但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火化后的骨灰,倡導以深埋、播撒、植樹、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將骨灰裝棺埋葬。
嚴禁散埋亂葬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二)買賣、出租社會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三)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的;(四)對國家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中已遷移、平毀的墳墓進行返遷或重建的。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和水庫周圍、河流兩岸200米內以及鐵路、公路隔離帶內建墳墓。
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條 在喪葬活動中,應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不得妨害社會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止在城鎮街道、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堂)、擺設花圈。
推行文明殯葬意義重大
需要我們在實際生活中
破除喪葬陋習
樹立文明新風
推進移風易俗
為建設文明、和諧、綠色的家園貢獻力量
來源:文明簡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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