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公司的司機接客戶期間上了廁所,導致客戶聯系不上人投訴公司,公司認為是司機的錯,于是辭退司機并要求他賠償公司的損失!來看看法院如何判~
(圖文無關)
鐘某是廣州某汽車租賃公司的司機,2015年4月起,被公司指派按指令接送甲方公司客戶。《司機行為準則》載明:“給公司或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賠償損失并予以辭退。”鐘某簽字確認。
2016年9月21日, 鐘某接到任務,要求10:30分在指定地點接客戶。他提前10分鐘到達目的地并發信息告知。因地點門口不能停車,他便將車開到旁邊路口等待。期間,鐘某突然肚子疼,遂找了個公廁解決。
恰巧在鐘某上廁所的6分鐘里,客戶連續撥打其電話5次、車輛調度員撥打6次,鐘某都沒有接到,原來手機設置成了靜音模式。鐘某看到來電記錄后馬上回電,但客戶已自行打車離開。客戶隨后向租賃公司投訴并要求賠償。
2016年11月15日, 租賃公司收到服務質量扣罰通報單,績效扣罰11550元,另處罰款10000元,共計21550元。
租賃公司認為是鐘某的疏忽造成了公司的損失,遂將鐘某調出該項目并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21550元。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鐘某提交的檢討書、服務質量扣罰通報單顯示,事發當天他已到達目的地。10:47分到10:53分,鐘某在客戶打電話到其回電的6分鐘內,上廁所確實為解決生理問題,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期間鐘某未接聽電話實屬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公司稱依據與甲方公司簽訂的《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公司被扣績效11550元及罰款10000元,但公司并無證據證實已將該辦法事先告知鐘某;而根據公司與鐘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司機行為準則可知,對于勞動者被投訴從而導致用工單位對公司進行扣罰且該扣罰應由勞動者全部承擔的情形,以及對于投訴成立可能導致的績效損失數額、罰款標準等內容,均未明確約定在勞動合同或司機行為準則中。鐘某僅延誤一次接車服務,在不清楚扣罰標準的情況下并不能預見因此需承擔21550元的賠償責任,且該損失數額明顯高于鐘某提供該次勞動所獲取的勞動報酬,即勞動者付出勞動所需承擔的風險已過大。根據服務質量扣罰通報單可知,除了涉案事故外,公司還存在長期的服務不足等原因。公司將本應由公司承擔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由勞動者承擔明顯不合理。
綜上, 公司要求鐘某承擔損失21550元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分析,認定公司將本應由公司承擔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由勞動者承擔明顯不合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但鑒于鐘某在工作中確實存在疏忽大意、工作失誤,造成公司一定的損失,二審酌情判令:鐘某向公司賠償損失2000元,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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