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濟南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小槌說案》欄目,聚焦濟南兩級法院審結案件,挑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說法形式,講解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
保證保險合同中,若保險公司主張的費用過高,能否不予支付?
保證保險合同系指保險公司與債務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承諾在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即被保證人追償保險金、違約金、代償款滯納金、服務費等費用的合同。消費者認為各項費用過高時,應否免除部分費用,一起看下面這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魏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借款人承諾書》《共同還款承諾書》,約定某保險公司為魏某在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同時約定了違約金、代償款滯納金、分期保費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后某銀行向魏某發放貸款,魏某未依約償還,某保險公司履行了代償義務后,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魏某主張代償款、滯納金、未付保費等。
#02
法院審理
某保險公司向魏某主張的代償款項及滯納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未付保費問題,法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雖然兼有貸款保證和保險合同雙重法律特征,但其本質應為有償貸款擔保。保費的繼續繳納以有效履行的保險合同存續為前提。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因債務人未能按約還本付息,訟爭所涉保險合同已于保證人或者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即保險責任終止。另,從本案所涉保險合同雙重法律特征分析,合同雖然均系當事人自愿簽訂,但相關條款過于加重了借款人的還款責任,經核算甚至遠遠超出法律規定借貸利率的最高限額。公平起見,債務人未付的保費應計算至保險公司代償保險責任終止之日止。法院判決魏某償還某保險公司代償款及滯納金,某保險公司訴求的保費部分支持至代償之日。
#03
法官說法
1.保證保險合同中的如實告知義務是什么?
在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所有重要事實。這些事實可能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確定保險費率。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2.保證保險合同中的連帶責任保證是什么意思?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險公司在保證保險合同中承諾,如果被保險人(通常是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債務,保險公司將承擔連帶責任,向債權人(通常是銀行)支付未償還的債務。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追償。
3.保證保險合同中的違約金和償債款繳納金是如何計算的?
保證保險合同中的違約金和償債款繳納金通常根據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確定。違約金是對未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懲罰,償債款繳納金則是為了確保債務的償還。具體計算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通常基于未償還債務的金額和逾期時間。
保證保險圍繞主債權產生,系保證主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財產保險,保費、違約金等費用應計算至債務人融資成本范圍內。法院在本案中分析案涉保險合同的雙重法律特征,對各種成本累計過高的部分進行調整,以保費的繼續繳納應基于保險合同存續為由,對保險公司主張的保費未予全部支持,有效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如果保證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違約,保險公司有哪些權利?
如果被保險人違約,保險公司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債權人支付未償還的債務,并隨后向被保險人追償。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和償債款繳納金,但過高的費用,被保證人可以拒絕支付。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拒絕賠償。
來源丨民二庭
編輯丨侯樂鑫
審核丨許 輝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