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視作品制作或投資合同中,制作費是關鍵條款。當事人對此也極為關切,特別是在影視作品制作合同中,制作費是最重要的條款。如果當事人對制作費有過多次協商,簽約前后制作費存在重大變化,應如何計算?
甲乙就視頻節目制作進行協商,甲向乙發送郵件,載明:這是修改后的制作合約,如電話溝通,因為現在成本增加了80萬,但我們的招商并沒有增加,所以我現在沒辦法跟財務通報總共630萬的成本。咱們還是先以原先的制作成本540萬來簽這份合同。但是我在付款協議里有說明,如果因為我方原因導致成本增加,則你們可以提出預算增加的申請,我們確認后再簽補充協議支付增加的金額。立此郵件為證。
此后,雙方簽訂《視頻節目制作協議書》,約定甲委托乙制作視頻節目。關于預算,合同約定:全部制作費稅前540萬元。若由于甲原因導致制作成本增加,則在乙提供增加預算細項及咨詢費發票并得到甲確認后,增加的成本費用由甲承擔;如因乙原因導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費由乙承擔。
節目制作完成后,乙要求按630萬計算視頻節目的制作成本,甲則要求按540萬作為制作成本。涉案視頻節目的制作成本應如何計算?
首先,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的是共同簽訂的合同。甲乙之間簽訂有《視頻節目制作協議書》,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該協議書為依據。因為雙方僅簽訂該份協議書,無其他協議,故而該份協議書是雙方之間確定權利義務的唯一依據。該份協議書中對預算有明確約定:全部制作費稅前540萬元。若由于甲原因導致制作成本增加,則在乙提供增加預算細項及咨詢費發票并得到甲確認后,增加的成本費用由甲承擔;如因乙原因導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費由乙承擔。基于該約定,涉案視頻節目的制作費雙方確認為540萬元,在特殊情形下經約定程序可以變更,未涉及制作費為630萬元的約定內容。所以,乙的主張無合同依據。
其次,依據協議約定,制作費可以變更,如乙主張變更為630萬元,應提供制作費增加系因甲原因所致,乙應提供增加預算細項及咨詢費發票并得到甲確認,但事實上該情形并未發生,乙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事實。因此,乙的主張也無事實依據。
最后,乙認為制作費630萬元在簽約前已經得到過郵件確認。首先,退一步講,即便在簽約前甲曾有過類似承諾,但該承諾在簽約前作出,簽約前當事人會對合同內容進行反復磋商,也會有前后變化,作出的協商性承諾也可以撤銷,通常情形下,磋商中承諾若未被合同所吸收,應視為當事人修改或撤銷先前承諾。其次,具體分析郵件內容可知,甲并未作出過制作費為630萬元的承諾,郵件中包含“我現在沒辦法跟財務通報總共630萬的成本。咱們還是先以原先的制作成本540萬來簽這份合同”的內容,甲不同意制作費為630元,只同意為540萬元,并明確告知以協議為準,同時考慮到乙的利益訴求,也在協議中作了變通處理,即可附條件的變更制作費。故而,即便依據郵件,乙也無權提出制作費為630萬元的主張。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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