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債務糾紛屢見不鮮。而其中,訴訟時效是一個常常被人們忽視,卻又至關重要的問題。那么,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還能追回嗎?
基本案情
被告蔣某因需要資金向原告趙某借款。2006年1月27日,趙某以現金方式將3萬元交付給蔣某,蔣某于當天向趙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趙某現金3萬元,借期一個月,到期歸還,蔣某在落款處簽字確認。借款到期后,蔣某并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
2025年1月8日,趙某委托他人通過電話向蔣某催要借款,蔣某向趙某的委托人回復明年還款。后趙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將蔣某訴至解放區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趙某提供的借條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
關于蔣某抗辯案涉借款已超訴訟時效的問題,趙某的委托人于2025年1月8日通過電話向蔣某催要案涉款項“你這個錢能不能還?”,蔣某回復“明年”,即可以認定蔣某作出同意履行案涉債務的意思表示,其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最終,法院判決蔣某償還趙某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從立法目的看,訴訟時效制度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關系、交易秩序的穩定。因此,權利人應當清楚掌握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的起始時間,并確保在此期間內及時主張權利。
超出訴訟時效的債務什么情況下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超出訴訟時效的債務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關鍵在于義務人是否同意繼續履行義務或實際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本案中,蔣某在趙某的催要下,同意償還借款,因此,蔣某不得以案涉借款已超訴訟時效為由拒絕償還借款。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權利要及時行使。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后,應及時行使權利,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在主張債權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話記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催款函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證明自己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并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債務人也不應抱有僥幸心理,即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若同意履行,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若自愿履行,履行后也不能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返還。
供 稿:焦作解放區法院靳林林、王文之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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