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福的婚姻,會是到處陷阱?這句話一點都不假,想想離心離德的兩個人,又被迫住在同一屋檐下,同時共享著對方的私密消息,也能拿到對方的身份證等重要證件,可能還一起有著家庭的公共開支。此時,如果一方存著壞心思,準備離婚時坑對方一把,做局真的很容易。那么如何應對呢?
江蘇南京的女子阿珍和阿強,就共同經歷著這段不幸福的婚姻。最后兩人決定協議離婚之時,卻先收到法院的起訴狀,案外第3人阿牛拿著75萬元的夫妻兩人簽字的借條到法院起訴,要求雙方歸還債務。此時阿珍才發現家中的一套共有房產也被此做了抵押。丈夫阿強也承認這筆借款,也愿意兩人一起歸還,如果沒錢,就賣房還債。
法院按照程序,開始準備審理這單民事訴訟,女子阿珍卻給法官說,她不知道這筆借款,也沒有在借條上簽過名,也否認去過房產部門做過抵押登記。這就蹊蹺了,最后法院通過多次的調查,包括找尋各種錄音錄像的證據,才發現這是一起丈夫和案外第三人精心設計的“替身妻子借貸雙簧”。
阿強通過專業中介找到一名與女子阿珍相貌相仿的女子,然后以夫妻名義向阿牛借款75萬元,與其同步簽署四組借貸合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這事一直到2023年離婚時妻子被告上法庭才知曉。法院認為,他們偽造女子的簽名,冒充女子在法律文件上簽名,意圖讓女子背負共同巨額債務。最終法院判決,此借款合同不成立,由男子自己承擔還債。
后續沒有追蹤報道,但是丈夫和他人一起,雖然他們沒有偽造司法文書,但是假扮妻子而且偽造妻子簽名,還在房產部門做過抵押登記。其實妻子一方完全可以去警方報警,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在2021年,最高法等四部門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可以追究虛假訴訟罪,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處罰。
現在在法院審理階段被發現,有可能不夠虛假訴訟罪的認定,那么也可以向警方報案,詐騙罪也能夠上,偽造妻子簽名借錢的行為是詐騙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就可能構成詐騙罪。當然有著夫妻關系這一特定關系,有可能社會危害性小,判罰會稍微輕一點。
那么假如是丈夫一方去虛假借款,沒有偽造妻子簽名,卻在離婚時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這又該如何應對呢?現在不少離婚案件都涉及到夫妻負債,一方以家庭共同負債要求對方共同承擔或者承擔一半。其實如果細讀《民法典》,會發現也會應對好。
在《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說明確實夫妻在離婚時,要對婚姻階段產生的債務進行償還或者承擔償還責任。但是碰到虛假債務,也不用怕。
夫妻共同債務雖然不要求夫妻二人在借條、借款合同上共同簽字才確認,但是要求家庭共同債務必須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包括衣食住行、醫療、教育、贍養老人等合理開支,除開之后,不是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的其他類型債務,例如一方投資所欠的債、不良嗜好欠的債,都不屬于兩人共同需要歸還的債務。
另外,另外一方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一方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債權人要負有舉證責任,包括轉賬記錄等等,另外另外一方也要證明其收款證據、以及使用借款的用途證據等等。
當然還有一個一勞永逸的做法,那就是《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如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那么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該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在結婚后,夫妻兩人事先約定好,留下約定證據,那么離婚時另外一方仍然可以不用承擔另外一方的還款責任。
再次建議妻子阿珍繼續追究男子以及阿牛,和冒充的女子和專業中介的法律責任。否則,讓多少準備結婚的男女之心又心生膽怯啊!人心如此叵測,將自己的未來托付給他人是多么的危險呀!
誰又能想著在結婚之后防著枕邊人呢?所以法律要在這方面再次完善,必須給違法者以嚴厲的懲罰,才有可能保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無辜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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