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酒類進出口商分會發布的2024年中國酒類進出口數據顯示,2024年,中國酒類進口總額43.79億美元,同比下滑6.16%,較2021年縮水20.6%;與此同時,酒類出口總額從2021年的12.87億美元逆勢增長至19.01億美元,四年間復合增長率達12.8%。[1]由此可見,目前國內酒企出海是熱門趨勢。在產品出海的同時需要對商標進行境外布局,所以了解國外商標審查員對于酒類商品項目在其當地的商標審查體系下如何判定類似的相關審查規則非常重要。本文旨在通過研究兩件分別發生在英國和歐盟的僅關于33類酒類商品的異議案裁定,從比較視角來對比中國大陸、英國和歐盟三個法域下審查員對于酒類商品項目類似的審查尺度,進而解讀相關酒產品背后的人文因素,探尋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商標審查員審查思路產生的文化原因,最終總結出相關行業企業境外商標布局時可參考的實踐經驗。
一、案情介紹
某國內著名酒企于2020年4月10日同時在歐盟和英國申請“Ocean Blue”商標,商品項目分別為“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酒精飲料原汁;亞力酒;果酒(含酒精);預先混合的酒精飲料(以啤酒為主的除外)”和“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亞力酒;果酒(含酒精);預先混合的酒精飲料(以啤酒為主的除外)”,兩件商標在公告期均遭遇異議。歐盟商標的異議人為Hawesko Holding AG,引證在先9268707號歐盟注冊商標“Blue Ocean”,歐盟知識產權局根據異議人提交的證據認定異議所依據的且已證明真實使用的商品為“葡萄酒”。英國商標的異議人為Franz Wilhelm Langguth Erben GmbH & Co KG,引證在先017062969號歐盟注冊商標“Blue”(提起異議時英國還未脫歐),商品項目為“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含葡萄酒的飲料”。兩異議人均為來自德國的制造葡萄酒的企業。
歐盟審查員經過審查維持了“酒精飲料原汁;果酒(含酒精)”這兩個商品的注冊,駁回了其余商品。英國審查員經過審查,最終駁回了異議,所有商品維持了注冊。
二、裁定研讀
在歐盟異議案中的兩個涉案商標分別為“Ocean Blue”和“Blue Ocean”,兩件商標僅單詞順序顛倒,審查員對比了整體單詞和音形義后,認為兩件商標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而英國異議案中,兩個涉案商標分別為“Ocean Blue”和“Blue”,審查員認為“Ocean Blue”一詞為“Blue”的下位概念,并且使用英語作為母語的英國消費者能夠清晰區分“Ocean Blue”和“Blue”兩組詞語,不會將其混淆誤認。但在異議案件中,兩件商標最終是否構成近似商標,除了對比涉案商標的整體呈現及音形義這些方面,關于商品項目之間是否構成類似商品的分析對比也在審查員審理異議案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研究商品項目就不得不提到《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下稱《尼斯協定》)。根據《尼斯協定》制定的商品和服務類目的分類表成為《尼斯分類》表,在我國的實踐中,我國商標主管機關根據《尼斯協定》和《尼斯分類》制定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下稱《區分表》),《區分表》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進行商標審查和審理的重要依據,且較少出現突破該《區分表》歸類的情況。《尼斯分類》目前在全球商標領域被廣泛采用,本文所研究的中國、英國和歐盟均為其使用國,區別為我國《區分表》中針對商品和服務進行了群組的劃分,如非跨類類似等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各群組間商品不類似,類似判斷的標準較為固定,而英國和歐盟則直接采用此分類,未進行群組劃分。
在對比商品項目時,歐盟審查員認為“酒精飲料原汁;果酒(含酒精)”這兩個商品和“葡萄酒”沒有共同之處。雖然可能作為酒類產品都會在相同的地方和相同的場合被消費,并且可以滿足相同的需求,如作為開胃酒,但它們并不屬于同一類的酒精飲料,消費者一般將它們視為兩種不同的產品,且通常不會在超市和其他銷售飲料的商店的同一貨架上展示或來自同一企業,而其余商品項目,歐盟審查員均認為和“葡萄酒”構成類似。
英國審查員則有著更為不同的觀點,“葡萄酒”和“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含葡萄酒的飲料”為類似商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預先混合的酒精飲料(以啤酒為主的除外)”這兩個商品與“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含葡萄酒的飲料”存在上下位包含關系,也為類似商品,這兩點應不難理解。但其余商品,英國審查員均認為存在各種原因不與“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含葡萄酒的飲料”構成類似,理由是“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利口酒;烈酒(飲料);亞力酒”均屬烈酒,原料與葡萄酒原料不同,酒精度數也遠高于葡萄酒,且通常為短飲;“果酒(含酒精)”盡管可能原料和葡萄酒相同,但仍然不具有明顯關聯;“食用酒精”和葡萄酒不具有競爭關系。
兩案的異議人存在共性,均為德國的葡萄酒企業,在先商標中主管機關認定的參與審理的商品也均為葡萄酒或葡萄酒的下位概念商品,所以兩案在商品項目類似的審查上本質是判定葡萄酒和其他主要酒類商品是否構成類似。我國所使用的尼斯分類中,33類酒類商品均屬于3301群組,即根據我國使用的尼斯分類,本文所研究的兩個案子中所有的商品均為類似商品,但相同的情況發生在英國和歐盟卻有其他的結論。英國審查員和歐盟審查員不同程度判定了部分商品和葡萄酒不屬于類似商品,特別是英國審查員,幾乎認定所有烈酒和食用酒精均和葡萄酒不類似。因英國和歐盟并未和我國一樣針對尼斯分類進行本土化的群組劃分,所以商品項目的類似判定多為審查員主觀認定。由兩份裁定可知,英國和歐盟審查員針對商品是否類似的考量角度和國內審查角度較為一致,皆是在其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究竟是什么商標審查本身之外的因素使得兩位來自歐洲的審查員對于酒類商品的類似有著程度不同但本質相同的認知判斷,只在商標法中或許已無法找到全部答案,背后隱藏了一些關于酒類商品的人文因素同樣值得探究。
酒類相關專業知識體系龐大又復雜,探尋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并不適合將每種商品項目均進行專業細致的比對,筆者從產品原料、釀造工藝、使用場景等方面將以上產品分為三類,逐一與“葡萄酒”這一商品進行比較,即可得到答案。
1、葡萄酒與果酒
正如英國審查員在裁定中提到的,果酒的原料可能和葡萄酒的原料類似,都屬于水果(甚至都是葡萄),且釀造工藝一般均為發酵,為何兩位不同法域的審查員均認為果酒與葡萄酒不類似?究其原因在于葡萄一般分為釀酒葡萄和水果葡萄(又叫食用葡萄或鮮食葡萄),日常人們在水果店可購買到的葡萄為水果葡萄,而釀制葡萄酒的葡萄均為釀酒葡萄,兩種葡萄有很大區別。釀酒葡萄普遍果實大小比水果葡萄小得多,果皮更厚,單寧含量更高,口感苦澀,不適合直接食用,但非常適合釀酒。果酒的原料一般為蘋果或青梅居多,水果葡萄則較少用來釀酒,日常供人們直接食用居多。由于多數水果并不適合專門用來釀酒,所以果酒的度數一般不超過10度,遠低于葡萄酒或烈酒,所以果酒在休閑場合作為類似軟飲料的作用居多,幾乎不會像葡萄酒一樣出現在正式社交場合,消費者并不會將兩種酒混淆。以上兩種商品之間的差異應是造成兩位審查員一致認為“果酒”與葡萄酒及其相關產品不構成類似的根本原因。
2、葡萄酒與烈酒
葡萄酒和烈酒應是全球分布最廣的兩個酒的種類了,看似皆風靡東西方各種場合,但兩者無論是主要原料、使用場景等皆不盡相同。烈酒的主要原料大部分是糧食谷物或植物,如威士忌酒的主要原料是大麥或玉米,伏特加的主要原料是馬鈴薯,清酒的主要原料是大米,龍舌蘭酒的主要原料是龍舌蘭植物,朗姆酒的主要原料是甘蔗糖蜜等,而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基本全是釀酒葡萄,主要原料差異明顯。一般葡萄酒的度數在10度-15度,加強型葡萄酒的度數也最多到20度,而烈酒的度數普遍在35度-60度之間,因其釀造工藝非常不同,葡萄酒的釀造工藝多數為發酵,而烈酒的釀造工藝多數為蒸餾。兩種酒酒精度數的差異決定了烈酒如英國審查員提到的那樣,只能成為“短飲”,即在20分鐘內快速飲用完畢的酒精飲料,使用的酒器較小,每次飲用的量也不多。在西方,烈酒可以成為餐前酒或餐后酒,但正式進餐時的佐餐酒幾乎全是葡萄酒,因搭配合理的葡萄酒可以有效提升菜肴的口感,合適的酒精度數也使得葡萄酒非常適合在進餐時長時間飲用,貫穿整個進餐過程。
回到本文所研究的兩件異議案,關于兩件申請商標中共有的烈酒相關商品“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利口酒;烈酒(飲料);亞力酒”是否與“葡萄酒”及其相關商品類似,英國和歐盟的審查員意見出現了分歧,歐盟審查員認為烈酒相關商品和葡萄酒相關商品在性質上相似,相關公眾、使用方法、分銷渠道上均相似,并且存在競爭關系,從而判定為類似商品。而英國審查員則認為因兩種酒產品的原料不一致、酒精度數有很大差異、分別為短飲和長飲,所以兩者并不相互競爭,也不互補(not usually in competition and nor are they complementary),不構成類似商品。
3、葡萄酒與食用酒精或酒精飲料原汁
“食用酒精”和“酒精飲料原汁”的共性之處在于兩者皆是釀酒原料,兩位審查員觀點一致地判定這兩種釀酒原料和葡萄酒相關商品不類似。歐盟審查員認為“酒精飲料原汁”商品不會和其他酒類商品在同一貨架上銷售且通常來自不同的制造企業,英國審查員認為購買葡萄酒的消費者一般是普通公眾,用途僅作為消費產品,而購買“食用酒精”的消費者一般是釀酒廠,用途是制作酒精飲料,消費者們并不會混淆這兩種商品來自同一家企業。
三、啟示獲得
兩案裁定中審查員關于商品是否類似的闡述非常具有實踐參考價值。英國和歐盟均為商標審查不針對“相對理由”審查的國家和地區,即審查員如在審查過程中檢索到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不會以此作為駁回理由下發駁回裁定,而是通知在先商標權利人,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對申請商標提起異議,若在先商標權利人不對申請商標提起異議,申請商標即可成功注冊。所以,在英國和歐盟申請商標,如果未發生類似異議或撤銷相關的案件,很難知曉審查員對于商品類似的態度和觀點,因為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商標審查體系更偏向審查員僅作絕對理由的審查把控,兩件商標有可能商品類似,商標也近似,但因為在先商標權利人并未發起異議程序,從而合法共存于市場。本文所研究的兩件商標由于均在公告時遭遇異議,且兩件申請商標的商品項目范圍非常寬泛,幾乎囊括了33類酒類商品中的重要商品,所以我們得以從裁定中剖析出英國和歐盟審查員針對33類酒類商品之間是否構成類似的參考經驗。
根據上文可以看出,英國和歐盟審查員主要從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對涉案商品項目是否構成類似商品進行分析,他們分析酒類商品的角度不僅對我們了解這兩個法域的審查員如何判定酒類商品類似具有參考意義,也同時作為特別是與英國、歐盟類似的不審查“相對理由”的西方國家的審查員在審查33類酒類商品時的借鑒。葡萄酒的產區分布在南北緯30度-50度之間,遍布五大洲,且葡萄酒為全球最為普及的酒類,我國的酒類企業出海時,境外商標申請如遭遇駁回、異議等案件時,對方恐怕較大概率是注冊了“葡萄酒”及其相關商品,或對方是葡萄酒企業,本文所研究的兩個案件所帶來的一些審查觀點和角度可在今后遇到類似案件時成為處理的理由和方向。
四、結語
在《尼斯分類》表的眾多商品中,酒類商品非常特殊。首先,它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人們大部分喜悅或悲傷的時刻均有可能出現它的身影;其次,除了在部分由于宗教原因禁酒的中東國家不普及,它幾乎遍布全球;再者,它種類繁多,有各種不同的釀造工藝和方法,這些工藝方法很多和所處的地理位置有關,或已在當地流傳許久。酒類商品背后承載著很多其他商品不具有的人文因素及文化色彩,相關企業在進行境外商標布局這一重要工程時,尤為需要結合擬布局地區在酒領域的文化背景及風俗習慣進行綜合考量。
注釋:
[1]中國酒類商品2024年進出口全景透視:洋酒"降溫"與國酒出海的雙重變奏,http://tjkx.com/news/show/1098302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胡英鑫 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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