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黃玉
一、案例導入
(一)案號:
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男)與李某通過微信相親群相識。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達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王某要給其25萬元,王某表示同意,雙方遂建立戀愛關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買首飾及其他生活消費為由,向王某索取12萬余元。期間,雙方一直異地生活,主要通過微信聯絡,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幾乎均以索要錢款為目的,其余時間則以工作忙碌等為由拒接、忽視王某的電話,且其從未回贈過王某財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采取推脫、逃避的態度,并多次表示“給夠錢才領證”,雙方產生隔閡,王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李某返還所得錢款12萬余元。李某抗辯稱,王某在戀愛中自愿贈與的財物不應返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戀愛中的贈與是指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主動、自愿贈與對方財物以表心意,且通常為互相贈與,若日后雙方未結婚,贈與的財物一般無須返還。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一方為取得財物而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給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贈與財物。
本案中,結合雙方交往真實意圖、給付財物態度、相處模式及感情狀況等事實可以看出,李某對雙方的感情持漠然態度,其與王某建立戀愛關系是為了利用王某對結婚的期待索要財物從而滿足物質需求,李某的行為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李某應將王某給付的錢款全部返還。故判令李某返還全部12萬余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李某在此段關系中名為戀愛、實為索財,其僅在有物質需要時才與王某聯系。同時,李某雖表示可以結婚,但明確表示“給夠錢才領證”,索取財物意圖明顯。盡管李某索要的單筆款項價值不大,但不能將王某的贈與行為視為正常戀愛中的贈與,而是認定李某借婚姻索取財物,按照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李某應全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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