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問題,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問題愈發受到廣泛關注。然而,部分食品行業經營者為追求利益,不惜鋌而走險,違法違規操作,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健康權益。以下兩個典型案例,通過法律“亮劍”,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為食品經營者敲響警鐘,同時也給廣大消費者提供了重要的啟示。
案例一
PART 01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7年10月至2023年6月將其收集的未經檢驗檢疫的羊頭、羊蹄等動物產品進行脫毛、清洗后向羊雜碎店等銷售,非法牟利,僅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收取的銷售金額共計814841元。2023年7月,相關單位在王某某住所的自建冷庫內發現儲存有死因不明的羊及未經檢驗檢疫的牛羊肉制品,共計價值93257.5元。趙某某與其妻子馬某某共同經營“某羊雜碎總店”期間,陸續從王某某處購買價值280883元的未經檢驗檢疫的羊肚后,與其購買的羊頭及其他羊內臟混合加工成熟食羊雜碎在店內銷售。案發后,檢察機關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王某某支付其所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PART 02
裁判結果
關于刑事部分,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的行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且銷售金額已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金額,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某銷售應當進行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羊頭等動物產品,因通過現金和其他方式收款數額不能確定,認定王某某微信收款數額814841元為其銷售金額;趙某某明知王某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動物產品,仍購買并與其購買的其他動物產品混合加工成熟食羊雜碎予以銷售,認定趙某某購買金額280883元為其銷售金額。后依法判處相應刑罰,同時禁止二人從事相關職業。
關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審理法院認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屬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以王某某向趙某某等人銷售金額814841元十倍的賠償金共計8148410元要求賠償,不違反法律規定,判決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近年來該地區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領域刑事案件,二被告人的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還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范圍廣、社會影響惡劣。審理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準確定性,根據涉案情節對各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十倍懲罰性賠償及職業禁止,體現了司法機關堅持人民至上、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堅定決心,有效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公共食品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該案例對企圖通過類似行為牟利的經營者具有警示教育作用,也有利于提升社會公眾對于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和維權意識。
案例二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呼某某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包百草味彈嫩海魚丸,吃到一半時發現其生產日期為2023年3月19日保質期為9個月,購買當天已過期81天,呼某某隨即將此事反映給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超市進行了處罰。呼某某與某超市因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超市退還貨款9元,支付損失賠償金1000元。
PART 02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呼某某在某超市購買“百草味彈嫩海魚丸”時,該商品已超過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遂判決某超市退還過期食品價款9元并支付賠償款1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保護食品安全,依法判決某超市因銷售超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承擔懲罰性賠償義務,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警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提高警惕,查看商品標簽、說明書等,避免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損害,同時,在發現相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也警示銷售者及經營者應當正規經營,切實加強食品監管,更好地滿足廣大消費者的生產與生活需求,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民生福祉。出于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健康的考慮,食品安全法確立了懲罰性賠償規則,增加生產者、銷售者的違法成本,規范商家的生產、銷售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有序運轉,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作為消費者,應增強食品安全意識,選擇正規渠道購買食品,仔細查看標簽信息,發現問題及時舉報并依法維權,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線,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來源:寧夏高級人民法院、惠農區人民法院、簡陽法院、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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