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日
3月14日,鎮江中院聯合鎮江消協、鎮江經開區法院召開“法護消費 ‘益’路同行”新聞發布會暨新時代法治故事宣講會。在“講好新時代法治故事”環節,兩位法院干警以講故事的形式進行案例分享,更接地氣地弘揚法治聲音。
讓我們一起聽聽他們怎么說↓↓↓
宣講人:
鎮江中院新聞處 王天
知假買假不可取 法護消費有力度
我是鎮江中院新聞處王天,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我想與大家談論一個關乎我們每個人健康與安全的重要話題——食品安全。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曾說過:“健康是自然給予我們最公平、最珍貴的禮物。”這句話提醒我們,健康是我們最寶貴的財富,而食品安全正是守護這份財富的重要基石。然而,在當今社會,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和審美觀念的變遷,許多有瘦身需求的消費者在選擇減肥產品時,往往忽視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我們不得不警惕,市場上一些減肥產品雖然標榜“快速見效”,卻可能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正如孔子所說:“食不厭精,膾不厭細。”我們在選擇入口之物時,必須慎之又慎。下面我要為大家分享一起由丹陽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關于“三無”減肥產品的案例。
2024年4月7日,華某和黃某從美容館購買減肥產品10粒,價款為850元。兩人在服用了藥物以后有不良反應,于是他們便上網查詢相關信息,得知產品可能含有對身體有危害的物質。
2024年4月21日,兩人再次向某美容館購買上述減肥產品30粒,價款為2550元,這一次,他們并沒有服用,而是將購買的其中6粒減肥產品寄往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結果出來了,果然不出所料,結果顯示該減肥產品的西布曲明的含量為26.2g/kg。
到這,華某和黃某動起了別的心思……
2024年5月9日和5月10日,華某黃某再次購買上述減肥產品,分別為20粒、1700元和6粒、510元。4次購買合計花費5610元。后華某、黃某訴至法院,要求美容館退還貨款5610元,并賠償十倍561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生產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美容館銷售的減肥產品應屬于食品范疇,經檢測,其向華某和黃某銷售的減肥產品中含有違禁藥物西布曲明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華某和黃某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但是,至于十倍賠償的范圍,到底應該是多少呢?法官抽絲剝繭,對華某和黃某的購買意圖、購買時間以及購買金額進行全方面的評估,最終認為,行為人非因食用目的購買食品的,因其購買行為并不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不具備消費者主體資格,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
案件里的華某和黃某在第一次購買減肥產品后,已知該產品外觀無任何產品信息,且在服用后經網絡查詢得知該產品含有有害物質,其后續短期大量購買,明顯超出了一般消費者滿足生活需要的范疇,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因此在支持退還貨款5610元的基礎上,僅支持首次購買價款850元的十倍懲罰性賠償8500元。
法院的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的處理,更是對公平正義的維護。近年來,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假一賠十”等懲罰性賠償機制成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力武器。然而,這一機制在實施過程中也面臨一些挑戰,比如個別消費者在明知商品存在問題的情況下,故意大量購買,試圖通過訴訟謀取不當利益。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也可能對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公。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始終堅持公正、合理的原則,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防止權利被濫用。通過細致的事實調查和法律適用,法院能夠準確區分正常的維權行為與惡意的牟利行為。對于真正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法院會依法支持其合理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對于那些試圖利用法律漏洞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法院也會依法予以駁回,避免經營者因惡意訴訟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作為消費者,我們有權利了解產品的真實信息,有權利選擇安全可靠的產品,更有權利在消費過程中得到應有的保護。美國消費者權益倡導者拉爾夫·納德所說:“消費者的力量在于選擇,而選擇的力量在于知情。”只有當我們充分了解產品的信息,才能做出明智的選擇,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健康與權益。因此,當我們面對市場上琳瑯滿目的減肥產品當然不只是減肥產品的時候,不僅要關注產品本身的效果,更要關注其背后的資質和安全性。
下一步,鎮江法院將繼續以法律為盾,以公正為劍,堅決維護每一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不法行為,為市場秩序保駕護航。同時,我們也呼吁廣大商家誠信經營,以品質贏得信任,以責任贏得尊重。只有消費者與商家共同努力,才能構建一個健康、公平、可持續的市場環境。讓我們攜手并肩,在法律的護航下,在誠信的指引下,共同守護消費者權益,共創美好消費未來!
編 輯:趙品軒
校 對:王 天
審 核:孫彩萍
來 源:民一庭、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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