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為切實加強全市社會組織監督管理,防范化解社會組織領域風險隱患,嚴格規范社會組織各項活動,市民政局發布《關于全市社會組織“七個嚴禁”工作要求的通知》,對社會組織活動開展、宣傳、財務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一、嚴禁出現“名實不符”“住所空掛”的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的印章、銀行賬戶、法律文書、門戶網站、新媒體平臺等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證書上的名稱相一致,嚴格按章程開展活動,實際辦公住所地址與登記備案地址必須一致且真實存在、有效使用,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二、嚴禁出現負責人掛名、不履職
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按章程規定履行職責,參加或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參加重大事項決策,履行管理或監督職責,依法依規在有關材料(如會議紀要、年度財務報告等)上親筆簽名。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負責人選任、公示、履職、管理、監督、退出等制度,建立內部矛盾爭議防范和協商解決制度。
三、嚴禁冒用或仿冒官方名義開展宣傳
社會組織不得擅自注冊或使用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相同或相似(如形似、含義相似、發音相似等)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或標識,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或進行誤導性宣傳。社會組織對報送、公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四、嚴禁擅自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社會組織應嚴格遵守《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國評組發〔2022〕3號)等規定,不得擅自舉辦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利用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或進行其他違規行為。
五、嚴禁項目、資金、收費、票據等“體外循環”逃避監管
社會組織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將項目、資金、收費、票據等納入統一管理,財務收支應當通過依法備案的銀行賬戶進行,不得使用個人或其他非備案賬戶收支。社會組織應按章程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報告財務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六、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并收取會費
社會組織應嚴格遵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以及《成都市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正面負面清單》等規定,規范收費行為,按規定公示各類收費信息,不得強制單位或個人入會并收取會費,不得強制單位或個人參加收費活動、接受第三方有償服務、付費訂購產品或刊物、提供贊助或捐贈。
七、嚴禁違規舉辦培訓、評價、發證活動
社會組織開展培訓的,若培訓內容涉及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相關內容,應依法依規提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不得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之外開展資格認定或頒發相關證書證件,不得以新職業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等名義舉辦培訓、評價、發證活動。
市民政局表示,全市社會組織要進一步開展自查自糾,對本組織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是否存在上述情況進行全面摸排,及時糾正違規行為,自覺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監督。各市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各區(市)縣民政部門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業務主管(行業監管)和登記管理責任,依法依規督促指導社會組織整改問題、規范運行。
來源: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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