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130
案情簡介
李某某和于某某系夫妻。2023年8月3日,于某某在視頻號平臺瀏覽到甲公司發布的收割機視頻,便通過平臺聯系到該公司銷售人員。次日,李某某與甲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購買一臺型號為4YZJ-3M的全新莖穗兼收割機,價款226000元。合同簽訂當日,二原告支付定金3000元,9月28日付清剩余全款223000元。
甲公司起初承諾10月1日前送達收割機,卻延遲發貨。10月9日,原告收到一臺舊收割機,溝通后被取走重新發貨。10月21日,原告收到型號為4YZJ - 3D的新收割機,但在之后作業過程中,這臺機器尾燈、離合器手球、拋灑系統等先后出現故障,雖經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
秋收農時已過,二原告認為甲公司嚴重違約,交付貨物延遲且質量不合格,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于是將甲公司和收割機生產廠家乙公司訴至萊州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三倍賠償,以及賠償秋收過程中的經濟損失等。案件審理中,二原告撤回要求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三:一是甲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交付的收割機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且質量合格;二是乙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三是二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的通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證實,甲公司交付的收割機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且機器出現質量問題,經維修后仍無法正常使用,甲公司也未提供產品檢驗合格證等隨機文件。因此,法院認定甲公司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貨的訴求合理,予以支持。同時,甲公司需賠償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對于原告主張的9000元經濟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乙公司并非合同簽訂方,二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甲公司退還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原告返還收割機,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是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和違約責任的認定上,即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違約責任應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考慮四個維度:一是違約是否實質上剝奪了守約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二是違約方應當對被違反義務的嚴格遵守是否是合同的實質性約定;三是違約方違反義務是否導致守約方不能信賴其將來的履行;四是守約方解除合同并不導致違約方因已經作出的準備或者履行而遭受不相稱的損失。
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收割機在原告驗收時即存在一定的問題,且在之后的多次維修中也未能完全解決,導致收割機一直無法正常使用。雖然被告甲公司辯稱收割機出現故障是原告未能對機器進行保養導致,但《購銷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甲公司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可以認定甲公司交付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型號,且質量存在問題,導致原告在農忙時間無法正常使用機器,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擔退款退貨、賠償利息損失等違約責任。
而在合同關系中,合同相對性原則是重要的基礎。乙公司作為生產廠家,并非購銷合同的直接當事人,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應承擔合同約定之外的連帶責任。同時,當事人主張權利時需提供充分的證據,二原告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所以該項訴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義。
對于購買者而言,在通過網絡購買商品,尤其是大型機械設備或貴重物品時,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明確產品型號、質量標準、交付時間等關鍵信息,并注意留存交易過程中的各種證據,如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轉賬記錄等。一旦發現商家存在違約行為,應及時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商家來說,本案警示其要誠信經營,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確保交付的產品質量合格、符合約定。若因自身原因導致違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還會影響企業的信譽和形象。
從法律層面看,本案的判決明確了合同違約的認定標準和責任承擔方式,以及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依據,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穩定發展。
來源:山東高法、煙臺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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