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演“時空穿越”?
十多年前犯下的錯
在今天竟讓員工丟了飯碗
究竟為何?
案件快遞
老張在2008年進了廣廈房地產公司工作,這些年陸陸續續簽訂了好幾份勞動合同。2012年,老張在工作上出了岔子,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房地產公司對老張進行了處罰,并把他調到了其他門店。老張接受了處理,也簽收了處理決定書,之后繼續在公司工作。
時間流轉到2023年1月,老張生病了,向店長請假回家養病。可誰能想到,2月底公司突然跟老張說要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老張在2012年失職犯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以及2023年1月到2月這段時間缺勤,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做出這個決定時,沒有向工會備案。
老張感到冤枉至極,他認為自己在2012年的過錯公司已做出處罰,回家養病也履行了請假手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在和公司協商未果后,老張將對方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及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根據法律規定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老張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2023年1月他是因為生病才請假的,手續都齊全,所以房產公司說老張缺勤違反規章制度,法院不予支持。勞動者要是違反了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決定處罰的,也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進行。2012年老張的失職事件已在當時作出相應處理,房產公司在2023 年又拿這事兒認定老張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顯然是公司給自己擴大了權利、加重了勞動者老張的責任,并不能站住腳。還有,房產公司在解除與老張的勞動合同時沒有向工會報備,這屬于程序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可以認定,老張和公司從2008年10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為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綜上,法院判決房產公司應向老張支付賠償金66120元。
當勞動者在工作中犯了錯,用人單位應及時處理。要是單位拖著不管,不好好行使管理權,那后面出了問題,單位就得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除非單位能拿出特別充分、合理的理由,不然要是明顯超出合理期限,才想起來使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招,那就屬于違法解除了。
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是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鑒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嚴厲的、帶有較強懲罰性質的行為,直接剝奪了勞動者的工作機會,所以在實踐中往往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查更為嚴格。作為用人單位,應制定完善的員工處罰制度,對員工的過錯行為進行充分調查取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勞動者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反過來,要是勞動者碰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或遭遇其他不合理的處罰時,應當及時收集保留證據,然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文中名稱均為化名
來源:錫山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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