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某船舶會社訴某海運株式會社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與我國無實際聯系管轄權協議的效力
01
關鍵詞
民事 船舶碰撞損害責任 協議管轄 實際聯系 意思自治
02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1日,原告所有的朝鮮籍船舶“禿某某X”輪在朝鮮東海岸水域被韓國籍船舶“海某”輪碰撞,致使“禿某某X”輪遭受重大損失。原告認為“海某”輪存在未使用安全航速、沒有保持謹慎瞭望及對碰撞危險未及時采取避免碰撞的行為等一系列過錯,應對碰撞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根據其與被告即“海某”輪所有人達成的管轄權協議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涉案碰撞事故全部責任,并向原告賠償因碰撞事故遭受的損失及費用共計382185美元(按照事故發生之日美元對人民幣匯率1:6.36折合人民2430696.60元進行支付),具體包括:船舶臨時修理費28955美元、船舶完全修理費28500美元、臨時修理費滯納金3981美元、完全修理費滯納金2850美元、購買航海及停泊設備費9900美元、租金損失43000美元、船員治療費15032美元、船員收入損失2470美元、租船人損失賠償247499美元,以及自事故發生之日即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支付全部賠償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國銀行美元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船舶在即將碰撞時才發現對方船舶,只拉響了警報,沒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船舶碰撞,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第八條關于瞭望和避免碰撞的行動的規定,所以應當承擔70%的碰撞責任。原告船舶既不是錨泊船,也不是漁船,應屬于在航機動船,因其拋的是海錨,且船舶類型是冷藏運輸船。原告的索賠項目以美元結算不合理,應當以本國國家貨幣結算。原告部分損失金額不合理,部分賠償項目不屬于碰撞糾紛的賠償項目。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起,朝鮮籍船舶“禿某某X”輪根據與案外人某某事業所之間的租船合同,作為捕撈作業漁船的輔助船,在朝鮮半島東部海域從事捕魚加工作業。2015年10月1日,“禿某某X”輪拋下了海錨,停泊于東經131°31.26′,北緯39°12.56′,在船艏船艉顯示停泊燈和捕魚信號燈,并為吸引魷魚,打開了12個工作燈。在大約北京時間0時55分,與韓國籍貨船“海某”輪相撞。其后,原告與被告就涉案糾紛協商不成,于2017年3月20日達成管轄權協議,約定就涉案船舶碰撞事故所產生的或與該碰撞事故有關的一切糾紛交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轄。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7)滬72民初844號民事判決:一、某海運株式會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朝鮮某船舶會社賠償人民幣1300971.07元及利息;二、對原告朝鮮某船舶會社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8)滬民終50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被告均系外國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雙方當事人在訴前簽訂管轄權協議,合意選擇本院行使涉案糾紛管轄權,審理過程中對此亦未持異議。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條“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的規定,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本院管轄予以確認。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本院確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海商法及有關規定是調整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的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同時,本案應當依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確定涉案雙方船舶應當遵守的航行規則。根據事發當時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認定“海某”輪應承擔本起事故80%的責任,“禿某某X”輪應承擔20%的責任。
04
裁判要旨
海事糾紛的當事人系外國企業,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05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條
一審:上海海事法院(2017)滬72民初844號民事判決(2018年8月1日)
二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終504號民事判決(2019年8月1日)
文章來源:上海海事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