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抵押權人能否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主張優先受償權?
法律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不屬于法定優先受償的范圍,除非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在抵押合同糾紛案件執行中,抵押權人能否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主張優先受償權?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抵押合同糾紛案件執行中,抵押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包括判決時的債務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除非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
案件簡介:
1、2015年4月10日,衛某燕與伏某鳳簽訂《抵押合同》,約定伏某鳳以其名下903號房屋為14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并辦理抵押權登記,他項權證記載債權數額140萬元。
2、之后,衛某燕、曹某華、鄒某霏、史某志分別因民間借貸糾紛起訴伏某鳳、曹某福,法院判決二人伏某鳳、曹某福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伏某鳳、曹某福未履行判決,四名債權人分別申請執行。
3、執行過程中,法院拍賣伏某鳳名下903號房屋,成交價為318.6萬元。法院作出《案款分配方案》,確認分配順序:(1)評估費用、執行費用;(2)抵押權本金;(3)唯一房屋租金;(4)普通債權本金。由于可供分配案款不足,本次分配對各債權人利息不予考慮。衛某燕對分配方案不服,向法院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4、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來的分配方案,由執行機構按判決的分配原則另行制定分配方案,確定衛某燕享有的優先受償范圍,駁回衛某燕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鄒某霏和曹某華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認為衛某燕只能在他項權證記載的債權數額14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2020年6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衛某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包括哪些?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衛某燕應當就涉案房屋拍賣款優先受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2019年4月1日,涉案房屋被依法拍賣,該房屋所設定抵押權人衛某燕的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該房屋拍賣款應當優先償還衛某燕的擔保債權,被告曹某華、鄒某霏所提因衛某燕他項權證作廢而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由于登記系統設置或登記規則設定的問題,導致抵押合同約定與他項權證記載的擔保范圍不一致,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我國擔保物權實行登記公示制度。根據《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房屋他項權利的內容,記載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補換證情況。”由于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的主導權在登記機關,登記證明系登記機關填寫并出具,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對于在登記系統內如何記載、記載哪些內容均無法控制,如果房屋登記簿和他項權證對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的登記或記載與當事人擔保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在當事人沒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造成不一致情形的原因是登記系統設置或登記規則設定等問題導致,從依法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3、衛某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2016)京0107民初2734號民事判決書中所確定的債權是借款本金140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均在擔保債權范圍內,債權人衛某燕在前述擔保債權范圍內對涉案房產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并不包含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優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執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目的在于通過增加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義務行為的不法成本,是對遲延履行行為的制裁結果,不屬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因此,抵押權人主張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屬于法定優先受償的范圍,受償順序應當排在普通債權之后,不應當按照普通債權的比例參與分配,除非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
綜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衛某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包括判決書中所確定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費和公告費,不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衛某燕訴鄒某霏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4019號],入庫編號:2024-07-2-473-001。
實戰指南:
1、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能否納入優先受償權額范圍,實踐中爭議比較大,不同法院的裁判觀點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認為遲延履行金屬于“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中的違約金,可以優先受償。有的法院則認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屬于法定優先受償的范圍。本案適用的是第二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從該規定可以看出,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不但沒有“優先性”,反而具有“延后性”,即比普通金錢債券還延后。該條規定體現的是對所有債權人權利的保護原則,雖然普通債權和優先債權不能同順位保護,但是不能無限擴大優先債權的范圍而厚此薄彼。法律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為了懲罰不按裁判文書履行的債務人,而非為了懲罰順位在后的普通金錢債權人。
2、在此,我們建議抵押權人可以將“遲延履行利息”明確寫入抵押合同條款中,約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這樣在后續的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能依據合同主張優先受償權,保證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果遇到其他債權人主張抵押合同約定與他項權證記載的擔保范圍不一致,應當以他項權證為準時,抵押權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用登記系統限制進行抗辯。不動產登記系統對擔保范圍的記載存在技術限制,抵押權人已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范圍,但因登記系統無法完整錄入而導致登記內容與合同約定不一致,該情形屬于登記系統客觀缺陷,非抵押權人過錯所致,因此擔保范圍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本案適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本案適用的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本案適用的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本案適用的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不能納入優先受償的范圍。
案例一:《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信德祥實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378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債務人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給遲延履行的債務人以懲罰,該債務利息具有懲罰的性質。而民事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金錢給付之債中的利息是當事人基于合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具有收益、補償損失的性質,因此,兩種利息的性質明顯不同。而且本案中,(2014)鄭民四初字第586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明確,原告工行隴海路支行對上述第一項確定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從第一項確定的款項中并不能得出包含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內容。因此,信達河南分公司主張的應將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納入優先受償的范圍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2、遲延履行金的性質實際上是違約金,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依法應在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案例二:《張志輝、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1217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遲延履行金的性質實際上是違約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依法應在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分配方案將建行佛山分行129208.62元遲延履行金債權在案涉房產拍賣款中優先受償并無不當。綜上,張志輝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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