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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讓同事、朋友無償搭“順風車”
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
但在搭乘中發生了交通意外
造成搭乘人受傷
司機需要承擔責任嗎?
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案情簡介
邊某與陳某系同事,某日下班時,邊某搭乘陳某的私家車同行(未支付費用)。途中,陳某車輛與于某駕駛的貨車相撞,導致邊某受傷。經交警認定: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邊某無責任。
邊某治療結束后,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將陳某、于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約30萬元。
本案中,先由于某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邊某。剩余損失,由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其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賠償邊某。 陳某本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但 陳 某無償搭載邊某屬“好意同乘”行為,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減輕陳某的賠償責任。故 由邊某自行承擔10%的損失,由陳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系典型的“好意同乘”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好意同乘”即我們日常所說的“搭便車”,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表現。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好意同乘”關系的核心在于搭乘行為的無償性,同時也需綜合考量車輛性質、駕駛人主觀目的及互助屬性等因素。司機因情誼允許他人搭乘,負有保證搭乘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注意義務,但若對提供幫助的司機苛以重責,勢必會抑制好意同乘行為的發生,有違社會的善良風俗和公平原則。故法院會在判決時綜合考量,酌定在司機應承擔的賠償范圍內減輕賠償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則并非是對安全義務的豁免,無論是駕駛人還是搭乘者,均應對自身行為負責,駕駛人需盡到基本的安全駕駛義務,搭乘者亦應盡到主動系好安全帶、避免干擾駕駛等義務。
來源丨榆陽法院
編輯丨馬欣
審核丨張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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