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黨組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派駐+巡回+科技”監督機制。這不是三項工作的簡單相加,而是理念、手段、機制等的深度融合和變革——
派駐+巡回+科技,如何實現1+1+1>3?
“接到異常行為分析系統報警,發現監管民警向監舍內傳遞物品時存在故意用草帽遮擋的異常行為!”系統值守人員迅速向駐所檢察室負責人通報情況。派駐檢察室核實后,向看守所提出了糾正意見。
這是發生在河南省新鄉市刑事執行檢察大數據中心的一幕,也是科技賦能刑事執行檢察的一個掠影。
乘著改革的東風,刑事執行檢察也經歷了變革——
面對“熟視無睹”“熟而生腐”等困境,對監獄、看守所等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從以派駐檢察為主拓展為“派駐+巡回”檢察;
面對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帶來的澎湃動能,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深思刑事執行檢察高質量發展之路,提出“派駐+巡回+科技”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機制。
在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持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檢察實踐的新征程中,刑事執行檢察如何實現高質量發展?如何以數字檢察助力“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最高檢黨組始終與時俱進,布局愈加明晰、科學、完善——派駐檢察室是“陣地”,重在鞏固加強,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巡回檢察是“利劍”,重在發現違紀違法問題,增強監督剛性;科技賦能是“手段”,重在依靠科技力量,提升監督能力。
給刑事執行檢察加一把科技的“火”
在刑事執行檢察領域,“科技賦能”這個詞對執檢人來說一點兒都不陌生。
最高檢明確要求,要依法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進一步完善“派駐+巡回+科技”監督機制。
聞令而動,從高層到地方,數字執檢正在蓬勃發展中——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共同推動減刑假釋信息化辦案平臺建設,全國已有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減刑假釋案件線上辦理、線上流轉。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檢察院研發看守所視頻智能監督系統,設置民警值班室離崗等68項監督規則,提升對突發事件的預警能力,增強對民警執法行為監督的及時性。
湖南省長沙市星城地區檢察院構建了刑事執行檢察大數據平臺,動態管理刑事執行檢察數據,實現數字聚能、賦能、增能。
甘肅省平涼市檢察院建立監獄服刑人員健康監測預警數字監督模型,保障服刑罪犯身體健康權。
為何要給刑事執行檢察加上這把科技的“火”?這不僅與最高檢的數字檢察戰略息息相關,也源于最現實的工作需求。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光月告訴記者,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自覺服務數字中國建設大局,落實數字檢察建設規劃,主動融入政法智能化建設,推進執法司法數據共享,探索人工智能的引進和應用。
記者了解到,最高檢還加強與司法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大力推動監獄、看守所與檢察機關監控、執法信息聯網,基本實現了聯網“全覆蓋”。
這讓“科技賦能”有了信息化基礎。有了數據的聯通和共享,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就能在總結派駐、巡回檢察工作規律的基礎上,將數字檢察與業務辦案緊密結合,進而深入分析違規違法問題類案特性,轉化為大數據監督規則,更好地提升監督質效。
2024年4月,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干警在該院刑事執行檢察大數據中心平臺進行情報研判。
長期從事刑事執行檢察業務的新鄉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巖,更多關注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深化發展中面臨著的一些問題,比如派駐檢察人員數量不足、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監督效果不夠理想,巡回檢察時間較為有限、工作容易“蜻蜓點水”、浮于表面等。
如何有效解決當前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中的痛點、難點問題?吳巖表示,在實踐中,數字檢察所代表的大數據、信息化、智能化已然成了推動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動力和要素。
“舉個簡單的例子,面對監管場所浩如煙海的監控視頻、通話錄音等音視頻資料,單純依靠人眼去看、人耳去聽,很有可能導致大量有價值的信息淪為‘垃圾’信息。”吳巖告訴記者,“但是借助運用視頻、音頻智能分析系統,檢察人員可以快速從中篩選出異常信息和重要信息,從而大大提高監督效率。”
伴隨著最高檢數字檢察的部署和基層工作需求的雙重影響,完善“派駐+巡回+科技”監督機制,也就成了推動相關問題解決,促進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
傳統“技能”要精上加精
“科技賦能”之下,新時代刑事執行檢察正朝著智能化、高效率的方向大步邁進。
在此背景下,該如何發揮好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的作用?在與數據“打交道”的過程中,又該如何理解和處理好其與派駐檢察、巡回檢察之間的關系?
對此,最高檢在推動“科技賦能”刑事執行檢察的同時,更通過頂層設計,對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提出更高要求——派駐是“陣地”,要牢牢守住;巡回是“利劍”,要有威懾力。
如何守牢“陣地”?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出臺了《關于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工作的意見》,著力解決派駐檢察存在的突出問題。同時,明確要求派駐檢察做好巡回檢察的保障、聯絡等工作,巡回檢察結束后,派駐檢察人員跟蹤督促監管場所落實相關整改意見。
2024年3月下旬,甘肅省檢察院針對升級優化后的減刑假釋辦案平臺的操作流程等內容對全省刑事執行條線干警進行業務培訓。
“派駐檢察室要認真履行監管執法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職責。”甘肅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副主任馬銳特別提到,甘肅省上線運行了升級優化后的全省減刑假釋信息化辦案平臺檢察端口,進一步完善了辦案流程、提升了辦案效率、強化了監督效果。
同時,他表示,派駐檢察室在做好巡回檢察“后半篇文章”方面有著特殊作用。“特別是監督被巡察單位扎實整改發現的問題,與監管場所共同研究普遍性突出性問題治理,深化‘駐’‘巡’互動。”
“利劍”怎樣才有威懾力?一方面,巡回檢察重在發現問題,綜合運用常規、機動、專門、交叉巡回檢察方式,把發現司法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線索作為重要衡量標準;另一方面,巡回檢察對派駐檢察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派駐檢察切實發揮基礎性作用。
2024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在四川省某監獄開展巡回檢察時,巡回檢察組成員仔細查看監控錄像,對監管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四川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主任李松長告訴記者,2024年,四川省檢察院組織對10所監獄開展交叉巡回檢察,著力在發現監管執法深層次問題和職務犯罪線索上下功夫,取得明顯成效;組織對7個市級看守所開展交叉巡回檢察,指導全省對102個看守所開展巡回檢察,發現了一批看守所監管執法和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問題、派駐履職問題,在違紀違規和職務犯罪線索發現上也取得了突破。
2024年4月,北京市清河檢察院數字檢察小組會同該院派駐某監獄檢察室,利用研建的“罪犯違紀扣分與處罰銜接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篩查發現批量相關問題線索。
在北京市清河檢察院檢察長卞增智看來,“‘派駐+巡回+科技’監督機制的完善,關鍵是要以融合思維推動監督提質增效。”
此前,該院就曾依托派駐檢察發現的監獄對罪犯相關違紀情形處置不一問題,分析提煉案件特征建立“罪犯違紀扣分與處罰銜接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再將該模型回溯運用到派駐和巡回檢察中,對從監獄監管執法平臺調取的相關數據信息和監控視頻等進行篩查、碰撞、比對、甄別,發現批量類案線索。
“我們就發現的民警處置罪犯滋事類案背后反映出的執法尺度不一問題,與監獄加強溝通,明確意見,形成共識。監獄部署開展了‘統一執法標準、規范違紀處理’專項活動,促進民警依法準確打擊罪犯獄內違紀行為,增強罪犯改造意識,故意滋事行為明顯減少,有效維護了監管秩序安全穩定。”卞增智說。
守好刑罰執行“最后一公里”
刑罰執行關系到司法裁判結果的最終實現,也包含著老百姓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期待。
“派駐+巡回+科技”監督機制如何助力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守好刑罰執行“最后一公里”,提升工作質效?
以社會高度關注的“減假暫”監督為例,檢察機關既要監督“紙面服刑”“提錢出獄”,又要防止“該減不減”“該放不放”。因此,必須強化對“減假暫”案件的實質化審查。
“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加強對罪犯計分考核的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對重點對象、重要環節、重大情況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促進實質化辦理。”王光月說。
但是,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具有數量大、“潮汐式”等特點。為了給派駐檢察“減負”,同時提升審查質效,最高檢鼓勵各地研發應用大數據監督模型,進行碰撞比對和輔助判斷,及時發現刑罰變更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通過書面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向監獄反饋。
面對監管執法、刑罰執行活動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檢察機關也充分運用“派駐+巡回+科技”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機制讓問題“顯形”,通過對執法活動的依法監督,展現檢察監督的剛性。
山東省濟寧市城郊地區檢察院檢察官王開峰告訴記者,監管場所民警違法“捎買帶”、通風報信等職務違法犯罪隱秘性強,存在線索發現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檢察人員重點關注的領域。
他為記者介紹了該院的新嘗試——在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中運用監管場所監控視頻智能分析系統。監督模型將監管民警在“大墻”內的執法行為作為切入點,科學構建AI智能分析邏輯,高效、準確地篩選出存儲的監控錄像中監管民警疑似違法違規動態畫面。
“在檢察監督中,我們獲取了大量有價值的問題線索,立案查處了多名監管民警‘捎買帶’、通風報信等濫用職權犯罪。”王開峰表示。
結合辦案中發現的監管場所違法違規共性問題,記者了解到,檢察機關還向監管場所主管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會簽預防、整治監管領域職務犯罪的規范性文件,促進監管場所系統性堵漏建制,共同營造公正、文明的監管執法環境。
被監督對象也發生了變化。吳巖最近注意到,監管場所的民警開始主動在鏡頭下展示證據了。“在這之前,他們是非常抗拒鏡頭的。”這讓吳巖有些意外,也讓他意識到,檢察機關的監督使得監管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實現了監督工作與監管工作的雙提升。
透過采訪,記者發現,“派駐+巡回+科技”監督機制正在悄然改變著刑事執行檢察人員的工作模式和傳統觀念,同時也帶來了積極的成效——無論是進行“減假暫”案件的實質化審查,還是解決超期羈押、久押不決等影響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問題,抑或是在日常監督、巡回檢察等工作中發現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刑事執行檢察人員“該出手時就出手”。
與此同時,記者也注意到,在機制推行的過程中,還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融合不夠、各自為戰、監督質效有待提高等問題亟待解決,但也正在不斷探索和完善中。刑事執行檢察所承載的監督重任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現著它的光彩,這也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應有之義。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記者:單鴿
編輯:馬菲菲 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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