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自保權利,但現實中很多人因誤解而身陷囹圄。明明是保護自己,為何被判“故意傷害”?今天吉坤形式律師帶你了解5種最易被誤判的“防衛陷阱”,教你如何合法守護安全!
一、
什么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正當防衛需滿足以下條件:
起因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如毆打、搶劫、強奸等);
時間條件:侵害正在進行,尚未結束;
限度條件:防衛手段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重點提示:2020年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明確,防衛是否過限需綜合考量侵害強度、防衛場景緊迫性等因素,不可“事后諸葛亮式”苛責防衛人。
二、
正當防衛的誤區
1. “他罵我,我就打他”——防衛挑撥
案例:張三故意辱罵李四,激怒李四動手后,再“反擊”致其重傷。
律師分析:主動制造沖突后“防衛”,屬于“防衛挑撥”,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正當防衛的前提是“無辜受害”,而非“釣魚維權”。
2. “事后算賬”——侵害結束后的報復
案例:王五被搶劫后,次日找到劫匪將其打成骨折。
律師分析:不法侵害已結束,后續報復行為屬“事后防衛”,可能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甚至構成私刑犯罪。
3. “他空手,我動刀”——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案例:趙六遭遇徒手毆打,持刀捅刺對方致殘。
律師分析:防衛手段需與侵害強度相當。若對方未持械且未威脅生命,使用刀具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需承擔刑事責任。
4. “打不過壞人,就傷害無辜”——防衛對象錯誤
案例:小美遭A攻擊,情急下誤傷路人B。
律師分析: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誤傷第三人可能構成過失致人傷害,需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5. “假想敵”防衛——誤判侵害存在
案例:老張深夜見有人尾隨,持棍毆打對方,后發現是問路的路人。
律師分析:無現實侵害的“假想防衛”不成立,若造成傷害需按故意傷害追責,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三、
如何正確行使正當防衛權?
保持冷靜,優先避險:能逃跑、報警的,不輕易動手;
合理判斷侵害強度:徒手攻擊可推擋、控制,持械攻擊可適度反擊;
及時固定證據:保留監控、傷痕照片、證人聯系方式;
第一時間報警:主動說明防衛過程,避免被認定為“互毆”;
咨詢專業律師:復雜案件需結合細節判斷,切勿自行“認罪”或“私了”。
結語:
面對危險時,既要敢于反抗,更要智于守法。
轉發此文,提醒身邊人:法律不保護“以牙還牙”,只保護“正當且必要”的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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