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一起遺產糾紛走進我們的視野。67歲的萬女士突發腦溢血離世后,與其同居31年的劉先生發現,兩人共同購置的兩套商品房、一套安置房及兩輛汽車均被萬女士的兒子唐先生處置了。這一案件或許會為當代選擇“不婚但同居”的年輕人敲響一記法務警鐘。
自1992年起,萬女士在與前夫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與劉先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共同經營餐館茶樓,購置三處房產及車輛,均登記于萬女士名下。2023年萬女士猝然離世后,其子唐先生依據法定繼承處置全部財產,劉先生則主張31年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應享有配偶繼承權。那么,劉先生是否能夠分得萬女士的遺產呢?
首先,我國實行嚴格的婚姻登記制度。劉先生和萬女士萬同居的31年間,萬女士與前夫始終沒有領離婚證。那么,即使劉先生和萬女士同居31年,構成“事實婚姻”,由于萬女士的上一段婚姻關系沒有結束,這段婚姻只能算是重婚,是不具備婚姻效力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劉先生不具備法定的繼承權。
看到這里,可能有朋友會覺得,如果換一種角度,劉先生與萬女士同居多年,對萬女士照顧較多。即使是朋友關系,是不是也可以主張分得一部分遺產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但是,這需要劉先生拿出相應的憑證。
其次,根據劉先生的說法,涉案財產是由雙方共同出資購置,但都寫在了萬女士名下。但是,不動產的歸屬是以產權登記為準的。我們已知房產、車輛都登記在萬女士名下,那么,在沒有相關的書面協議能夠證明財產是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劉先生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有出資以及詳細的出資情況,如果沒有證據,相關的房產可能會被認定為萬女士的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無論劉先生是想要繼承萬女士的遺產還是想要拿回與萬女士共同做生意所得,都需要拿出切實有力的證據。劉先生的經歷也提醒大家,在非婚同居的情況下,一定要對自己的財產做好保護,比如說:簽訂《同居財產協議》明確財產份額及管理方式、對共同購置財產進行公證或保留出資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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