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電動車遇三無產品,消費者該如何維權?銷售者應承擔何種責任?
基本案情
消費者馬某在某電動車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電動車,然而在使用僅僅一周后,就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馬某感覺上當受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一紙訴狀將某電動車店訴至牧野區法院。
法院判決
牧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電動車店作為出賣方,應確保電動車符合質量要求,但其交付的電動車未隨車提供產品合格證、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及3C認證標志等必要證書,也無法提供該電動車的具體產地、進貨來源等關鍵信息,不能證明該電動車的質量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要求,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面告知馬某上述信息且馬某在知悉上述信息后仍然自愿購買該電動車。因此,法院認定案涉電動車店在銷售給馬某電動車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為,依法判決該電動車店退還馬某購車款并支付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馬某將電動車退還電動車店。
法官說法
一、案涉電動車店為何構成“欺詐”?
欺詐行為的核心是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知并作出購買決定。本案中,電動車店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未提供法定證明文件。國家明確規定,電動車銷售必須隨車附帶產品合格證、3C認證標志等,這是車輛符合質量標準的“身份證”。商家未提供這些材料,直接導致消費者無法核實商品合法性。
第二,隱瞞關鍵商品信息。商家對車輛產地、進貨來源等“一問三不知”,既不能證明商品來源合法,也無法證明質量達標,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第三,無證據證明消費者“知情”。若商家主張“已告知缺陷且消費者自愿接受”,需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商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故法院認定其存在主觀隱瞞的故意。
二、為何判罰“三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消費者受到欺詐后,有權請求經營者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法律對欺詐行為的懲戒具有懲罰性,三倍賠償并非單純彌補消費者損失,更在于震懾商家違法牟利的僥幸心理。本案中,馬某購車款的三倍賠償既是對其權益的救濟,也是對行業亂象的警示。若放任“三無產品”流入市場,將威脅消費者安全,擾亂市場秩序。
三、給消費者和銷售者的啟示
消費者購車時務必查驗合格證、3C認證等文件,核對車輛型號與證書是否一致。索要發票、收據并妥善保存,留存商家宣傳承諾的證據(如廣告頁、聊天記錄)。遇質量問題及時維權,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直接起訴。
銷售者要嚴把質量關,確保商品來源合法、質量合規,杜絕銷售“貼牌”“山寨”產品。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對商品瑕疵、認證缺失等信息不得隱瞞。樹立長遠經營意識,欺詐行為雖可能短期獲利,但面臨高額賠償、信譽崩塌等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供 稿:新鄉市牧野區法院張建強 許子薇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